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一節 婚約(§972~979之2)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79條之1(贈與物之返還)(74.06.03增訂公布)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婚約當事人間,常有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財物之事情,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應從當事人請求返還贈與物,爰增設本條,以免解釋上之紛擾。至於因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而婚約消滅時,當然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自無庸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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