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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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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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夫妻一方帶著未成年子女離家,造成未成年子女與另一方分離的事實狀態,會在爭取親權上形成「先搶先贏」的局面嗎?有什麼因應之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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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法院及律師任務不是在陪伴孩子,在訴訟落幕後,能陪在孩子身邊的就只有父母雙方,而不是法官或律師,如何教養孩子及實踐友善父母,父母均責無旁貸,本篇文章就來介紹什麼是友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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