牴觸人性尊嚴的身體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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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23日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半數認為符合應報並罪有應得,憲法追求所有人的正義,應合憲,半數學者認侵犯人性尊嚴、剝奪生命權而違憲。 顏厥安:刑罰論須引進分配正義觀點,在個人責任外考量社會責任,那就不可能有死刑。因國家不能對社會也要承擔起部分責任的犯人施以終極刑罰,這是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起碼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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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10點,憲法法庭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等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共37件聲請案,有關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26-1條、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和第2項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等規定行言詞辯論。開啟了死刑存廢這個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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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死刑根本違反憲法"人性尊嚴",把人當成"客體/工具","可殺可剮"、"可以玩弄","不能教化",但,"人"是權力主體,根本不該被當成"客體/工具",因此,"死刑"就只是殺人機器,根本無法修補,根本不該被使用!(摘錄若干重點供參,此處無法詳述)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小威廉·布倫南大法官(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死刑是將人當成被玩弄、可丟棄的客體對待。」台灣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憲法中人性尊嚴之意義與本質,"簡單言即人本身即是目的、人性尊嚴之核心內涵為自治與自決以及人性尊嚴之主體是每個人"(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大法官陳春生協同意見書)。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呼籲,廢除死刑已為人權保障的主流趨勢,並為國際法之強制規範,全球已有四分之三的國家廢除死刑,國家應尊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修復犯罪造成的創傷,保護期待正義的被害人家屬。人權會衷心希望每個人的權利及尊嚴都能獲得保障,讓臺灣成為亞洲的人權標竿,並為人類進步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