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23日進行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庭,半數認為符合應報並罪有應得,憲法應追求「所有人」的正義,勿僅重視加害人,應合憲,半數學者認為侵犯人性尊嚴、剝奪生命權而違憲。
本件關係機關推薦專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教授賴擁連指出,憲法應是追求「所有人」的正義,但過去這15年來大法官或憲法法庭的釋憲宣告,多數均是有利於加害人,使司法天平已經失衡。他支持死刑並未違憲,死刑應該是存而不廢、存而少用,存在就可以提供法官多一個具有比例原則正當性的裁量選擇。
本件聲請人推薦專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顏厥安指出,死刑是殘酷不人道的刑罰,且是牴觸人性尊嚴的身體刑,民主國家應該禁止把任何人「徹底排除」於社會之外;基於各項重要憲法原則的整體衡量所獲得的反思均衡,他得出「死刑違憲」的結論。
顏厥安指出,國家不應該過度授權給法官有宣告「無以糾錯」的死刑的權力,應該以「無期徒刑」作為體系上拉住「罪刑相當」原則的「上限」(最高度刑),若改為這樣安排,一方面卸載了法官反覆思慮是否要宣告死刑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以將寶貴的司法資源,轉而運用到與自由刑搭配的假釋等相關制度。
顏厥安表示,德國基本法就算沒有明文禁止死刑,但基於「人性尊嚴」與「生命權核心內涵保障」,仍不允許死刑,而我國跟德國一樣,憲政體制內已包含保障人性尊嚴,從「死刑定讞」那一刻起,「待執行者」的人性尊嚴就消失了,也就是宣告「已全然被人類社會所移除」,可得出「死刑違憲」的結論。
(See:2024年4月23日,中央社,學者死刑二派論 奪生命權違憲 符合應報合憲、自由時報,死刑世紀大辯論 學者顏厥安:判死定讞即喪失人性尊嚴)
針對死刑存廢的辯論,不少論者往往將被害人與加害人放在同一天秤上量秤,夸夸而談「天秤失衡」。
問題是:即使沒有誤判冤獄,即使採取「應報理論」,現在文明社會也老早就已經放棄不容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刑罰方式。同時,凡事遇到有人犯罪,就通通都判死刑,社會的問題就解決了?
不思考想方設法解決社會問題(犯罪頗多是社會製造的問題,如何處理犯罪等更是),一心只想以"死刑/刑罰"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工具,這難道是:不思"向上提升",卻一昧只想"向下沉淪"? 其實,這只不過是表示:"思考怠惰"而已!
釋憲聲請人律師李宣毅的外婆遭殺害但他仍認為廢死不追究加害人理由為何?對此,李宣毅表示,「我不是典型的被害者,我有可能被視為叛徒」,但仍要追究死刑是否就讓被害人壓力卸除了嗎?
李宣毅認為:被害者(或家屬)的人生突然被一個被告決定了他要什麼,被害人應該想的是應如何自己決定他的人生,「國家因為有死刑,被害人就怠惰思考了,因為死刑讓他們的壓力卸除掉,但被害者家屬如果想清楚了,我愛的人死掉跟被害人被殺掉是不同。」
(See:上報,2024年4月23日,【大法官詢答】家屬遇害為何仍挺廢死? 李宣毅:我愛的人跟要被殺掉的人生命無法相比)
刑罰理論,除「應報理論」外,有「一般預防理論(殺雞儆猴)」與「特別預防理論(矯治個別犯人)」。提高刑罰、祭出"死刑",目的無非就是"嚇阻犯罪",但,這對有心且一心尋死的人,"死刑"正合其意。
也因此,每遇虐童致死案發生,每每總有人想提高刑罰,祭出"死刑",殊不知,此舉反而很可能導致某些孩童因此被送上祭台變成祭品,其等良善美意恐怕變成惡心歹意。
例如,湯姆熊割喉案,是2012年12月1日間,發生於台灣臺南市的隨機殺人事件。犯人曾某在湯姆熊遊戲場搭訕方姓男童到男廁所後,拿摺疊刀割其咽喉致死。
殺人的動機,曾某就說:他想被判死刑,所以去殺人。
曾某國小畢業後即未升學,12歲時父母離異。進入職場後,工作環境均為成年同事,而無與其年齡相仿之同伴;自此之後即沉默寡言,少與他人交往,亦鮮與家人互動及交談。長期有憂鬱、激躁、焦慮、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等病史。
在案件審理過程,曾某卻向精神鑑定醫師表示自己其實是為了自殺而殺人。曾某說:「因為如果失敗的話,就不會被判死刑。我完全沒有想要吃免費牢飯。想吃牢飯的話,竊盜、搶劫都可以。我是想自殺才殺人,因為先前自殺多次都不成。」並表示:「說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是覺得說得越可惡,死得越容易。」曾某在2008年間至台南醫院就診時就曾向醫生吐露自殺原因以及自殺未成的情形,並留有病例文書記載(See:湯姆熊割喉案-維基百科)。
「為什麼說『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是為了想要死,這麼說比較容易被判死刑。」在案發10年後的2023年,曾某在遙遠的台東泰源監獄,依然如此說。他甚至覺得法官們判無期徒刑一定是故意的,故意要讓他活下來、故意讓他繼續痛苦(See:新新聞,2024-04-05,10年前宣稱「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的他 40年來真實生活全曝光)。
又如,嘗有立委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列對性侵犯化學去勢選項。法界人士就指出,性侵犯心理狀態複雜,化學去勢恐怕會讓性侵犯改以竹竿、木棍等器具報復,其手段更為殘暴。
法務部指出,依歐美臨床實驗證實,以化學去勢抑制性侵再犯,成效並不理想。以德國為例,性犯罪率並未因此下降。
法界人士指出,高危險性侵犯不是只有生理上的問題,還有心理上的缺陷,給予性侵犯化學去勢,可能會讓性侵犯改以竹竿、木棍等器具報復,對被害人更為殘暴。
(See:中國時報,2011/03/26,惡狼化學去勢? 法部憂報復心更大、中央社,2011/05/02,法界:化學去勢 惡狼恐更殘暴)
面對層出不窮的犯罪與刑罰的極限,有時,反而需要「逆向思考(Inversion thinking)」,反過來想。
例如,擄人勒贖罪,刑法第347條第1項原本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過往案例經驗,犯人意圖勒贖而擄人,每每怕犯行曝光,很可能一不做二不休,殺人毀屍滅跡,以避免遭到追捕。對此等窮凶惡極之人,倘若一昧處死,往往只會更逼其等狗急跳牆,路走偏鋒,乾脆直接「撕票」。
2002年1月8日,因此增訂同條第5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目的即是為了避免加害人對被害人「撕票」,造成被害人「遇害」的慘劇,而賦以「必減刑」或「得減刑」的減輕刑罰優惠,乃期望犯人能心存慈悲,有所悔悟,而主動釋放被害人,避免發生「撕票」的悲劇,以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See:立法院法律系統-刑法修正理由)。
針對死刑存廢議題,顏厥安教授:刑罰論須引進「分配正義」的觀點,並在「個人責任」之外,考量「社會責任」,在「社會責任論」之下,就不可能有死刑。因為國家不能對那些社會也要承擔起部分責任的犯罪行為人,施以終極刑罰,這是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起碼界線。「湯英伸案」的悲劇,是台灣社會全體永不可遺忘的傷痛與教訓(See:4月23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顏厥安教授簡報)。
湯英伸事件是發生在1986年的台灣社會案件。鄒族原住民湯英伸遭到雇主扣留身分證,還被迫超時工作,因為不滿漢人雇主強迫工作,殺害雇主和其家人,之後被判處死刑,引起台灣社會對原住民議題的討論(See:湯英伸事件-維基百科)。
熱門電視劇《八尺門的辯護人》(Port of Lies)是一部涉及原住民、外籍移工、死刑、官商勾結議題,就是以1986年命案「湯英伸事件」為原型的作品。湯英伸在族人的眼裡,是個文靜乖巧的孩子,為何會在台北殺人?結果,湯英伸成為最年輕死刑犯年僅19歲,執行槍決時,湯英伸拒打麻藥,他表示「自己罪有應得,必須接受刑罰的痛」(See:湯英伸事件-維基百科、風傳媒,2023年8月4日,Netflix《八尺門的辯護人》原型是湯英伸命案!乖巧的原住民少年,為何在台北殺了雇主一家三口?、Cosmopolitan,2023年8月15日,Netflix台劇《八尺門辯護人》改編「3起真實事件」!湯英伸成最年輕死刑犯,現實的歧視比戲劇還可怕 沉重卻發人深省...)。
犯罪是社會問題,刑罰處置更是社會問題,需要多所思考,不思考則非常危險,尤其,倘若僅僅是情緒的宣洩,根本就無助於事情的討論!《八尺門的辯護人》,湯英伸案的複雜議題,應該可幫助我們多所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