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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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位房東,出租店面給乙,月租金3萬元,乙也有依照合約付了兩個月押金,後來因乙連續二個月未繳租金,甲即以簡訊通知乙終止租約,請求乙騰空返還店面,及給付欠繳租金,但遭乙拒絕。甲因此對乙提出訴訟,卻遭法院判決敗訴認甲終止租約不合法。 乙確實積欠甲逾二個月的租金,甲終止租約卻不合法,甲犯了什麼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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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從2018年上路至今,內政部也因應新法上路和配合2023年2月的修法,修改了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以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本篇文章中整理出六點,對於房客承租住宅使用時需要注意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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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從2018年上路至今,內政部也因應新法上路和配合2023年2月的修法,修改了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以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本篇文章中整理出五個對於房東需要注意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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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為充分利用所承租的房屋,可能會將屋內空房轉租給他人,藉此分攤租金費用,這對台灣民眾來說並不陌生。惟若進一步細究,承租人能否任意轉租?其依據為何?恐怕多數人都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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