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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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濟部函釋內容,股東拋棄股份為單獨行為,無需他人同意,但需通知公司以更改股東名簿。依民法第95條,拋棄意願在通知達公司登記地址時生效,不論公司是否收到。為便利操作,股東可透過存證信函通知公司,並辦理集保帳戶相關拋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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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股份之拋棄,公司法尚無明文規範,似引用民法拋棄之法理(前司法行政部64年6月17日臺64函參字第05196號函參照)。股份之拋棄應由股東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又股東如將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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