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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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以下的經濟部函釋:經濟部103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10302345190號函有限公司股東仍得拋棄其出資額一、有關公司股份之拋棄,公司法尚無明文規範,似引用民法拋棄之法理
Andy老師與女友張家寧分手後爆發公司經營糾紛,Andy老師指控遭張媽媽(家寧母親)排擠,並質疑其查帳權利。本文探討公司法下股東、董事、監察人三者查閱公司帳冊權利的差異,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僅股東及監察人擁有此權利,董事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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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25% 的 Andy 可依《公司法》第 11 條聲請法院裁定公司解散,若能證明「公司經營出現顯著困難」或「公司有重大虧損」,法院可能准許解散,即使公司資本額較小,這仍是一個可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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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眾量級的事情,我完全能理解一個男人認定了是你要走一輩子的人,是不會計較花多少用多少的! 一方面都請女方家人幫忙登記也是想讓岳父岳母看到自己的努力和真心,一切都是信任和認定非你不可的心態,但一切卻是算計,不好分手難免兩方都有情緒和脾氣,兩個人都有互相陪伴與真心付出,卻被整碗全部端走,而且不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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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小心詐騙
持股 25% 的 Andy 確實有資格依《公司法》聲請查帳,但查帳費用通常需自行墊付,至少 十萬元起跳。即使法院批准查帳,實務上可能只拿到「標準帳」,而非真正的「內帳」。除非能證明公司資金流入私人帳戶,否則 Andy 不一定能拿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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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入股是指投資者以技術(如專利、軟體、專有技術、研發成果等)作為資本出資,換取公司股權。這種方式適用於科技型企業、研發型公司或創業公司,讓技術擁有者以技術換取公司的股份,參與企業發展。 一、技術入股的基本流程 1. 確認技術的可入股性 • 技術須具備可轉讓性、可評估性、可帶來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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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之董事會於年度股東常會,提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議案,內容為「本公司為因應多角化經營,凡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擬請股東會均予同意許可,以符合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後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請問該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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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減資的差異,說明現金減資及彌補虧損減資時,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在比例退還或彌補上的規定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無論現金減資或彌補虧損,都必須依比例退還或彌補;有限公司則在現金減資時可以不按比例退還,但在彌補虧損減資時則必須按比例彌補。文中也引用了經濟部相關函釋,提供更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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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看到臉書上有人分享某家天使會被金管會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業務之業者,我便上「非金管會核准之證券期貨業者及商品警示專區」瀏覽,看到幾個之前看過的名字,讓我想起之前案例,這些案例大多因為以下手法而上了詐騙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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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P大分享~
大雄在多年前受胖虎的邀請,投資多拉A夢有限公司,但不執行業務,而公司乃由胖虎擔任唯一董事經營業務,後公司連年虧損,且大雄聽到其他股東轉述胖虎的帳目不清且可能有虧空公款的情形,為了追查實情,大雄可不可以要求胖虎提出公司相關帳簿、會計憑證?大雄可否協同律師、會計師一起進公司查閱帳簿和憑證?大雄可否要求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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