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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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是一輩子綁死!即使《公司法》無明文,透過民法拋棄法理+法院實務判決,股東仍可拋棄股份或出資額。只要正式送達公司登記地址,意思表示即生效。高雄地院判決也支持,公司必須塗銷股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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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看新聞看到「日本製鐵(Nippon Steel)在與美國鋼鐵(U.S. Steel)合併時,同意給予川普『黃金股』(golden share),讓川普個人擁有美國鋼鐵重大商業決策的絕對否決權。」老婆問我:什麼是黃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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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中小企業常見的「公司借錢給股東」的作法,從法律、稅務及公司治理三個面向分析其風險,並提供合法、安全的資金往來建議。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財報嗎?本篇完整解析台灣公司法對股東查帳權利的規範,說明查閱範圍、程序與常見實務爭議,幫助你投資或合作更有保障。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公司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所進行的重大讓與,若交易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公司不得主張對抗。這項見解確立了交易安全高於公司內部瑕疵的原則,避免將治理風險轉嫁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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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親耳聽見一位著名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律師前輩,單一客戶一個月的律師費是幾百萬元,這讓我想到之前聽聞曾在他事務所受雇或合作過幾位律師前輩談過這位著名律師。我上週便翻出之前筆記,試圖記錄歸納別人認為這位著名的律師前輩,為何如此受上市櫃公司客戶倚重。
我們先來看以下的經濟部函釋:經濟部103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10302345190號函有限公司股東仍得拋棄其出資額一、有關公司股份之拋棄,公司法尚無明文規範,似引用民法拋棄之法理
持股 25% 的 Andy 可依《公司法》第 11 條聲請法院裁定公司解散,若能證明「公司經營出現顯著困難」或「公司有重大虧損」,法院可能准許解散,即使公司資本額較小,這仍是一個可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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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眾量級的事情,我完全能理解一個男人認定了是你要走一輩子的人,是不會計較花多少用多少的! 一方面都請女方家人幫忙登記也是想讓岳父岳母看到自己的努力和真心,一切都是信任和認定非你不可的心態,但一切卻是算計,不好分手難免兩方都有情緒和脾氣,兩個人都有互相陪伴與真心付出,卻被整碗全部端走,而且不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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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小心詐騙
持股 25% 的 Andy 確實有資格依《公司法》聲請查帳,但查帳費用通常需自行墊付,至少 十萬元起跳。即使法院批准查帳,實務上可能只拿到「標準帳」,而非真正的「內帳」。除非能證明公司資金流入私人帳戶,否則 Andy 不一定能拿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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