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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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有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行使權利義務或負擔,法院通常會依據社工單位撰寫的訪視報告來決定。報告內容包括生活環境、親子互動等,這對法院最終認定有著重大影響。因此,有心想爭取與未成年子女生活,應該重視訪視過程,展示自己為子女提供的最佳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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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根據誰能最大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來決定監護權的行使與負擔,而不是依據父母的收入高低。因此,收入較少的一方不應輕易放棄爭取與子女生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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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102.12.11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5條之1(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依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102.12.11修正公布) Ⅰ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
法院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必須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發展出七大指導原則以協助判斷最佳監護人選。本文章探討這七大原則的具體內容及法律實務中的應用,並提供爭取監護權的有效策略。瞭解這些原則將有助於您在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為自己和孩子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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