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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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價分割在不動產共有情況下常見的法律程序,涉及將共有物變賣後,按持分比例分配所得價金給共有人。這種分割方式通常在共有人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時採用,尤其是在分割房屋產權時,變價分割的過程包括法院的裁判、物品的鑑價、拍賣,以及最終的價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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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價分割」之「原告」及「被告」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所謂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二、出售日期係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的日期。   三、降低房地合一稅稅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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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補充:不動產市場上,也有人提倡便宜買下「持分」的不動產(而且是無法原物分割的那種),然後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主張變價分割。 但以房地合一稅目前的法令及實務來看,如果「變價分割」不屬於「非自願性因素交易」的話,這樣子為了降低房地合一稅的稅率,可能得先「養」個幾年,保守估一下訴訟及強制執行所花的時間,然後再來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會比較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