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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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針對公然侮辱罪做出合憲性解釋,以下就近期四則新聞談論113憲判13後,公然侮辱之適用情形。 一、不要臉的髒東西 陳時奮自訴黃光芹公然侮辱無罪確定(匯流新聞2024.07.30) 黃光芹於其臉書帳號上,發表「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一文,提及陳時奮臉書
下次大熊局長爽約,我可以帶打(誤) 是說郭董揪開會不到是直接開除的,大家還記得多年前那個上了飛機沒辦法去開會的副總的下場嗎 同一天兩場爽約,也算是巧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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