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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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會看到品牌企業發生負面消息後,被各路網友在其Google評論、社群平台(如Facebook粉專、Instagram帳號、Threads貼文等)刷一排一星負評的情況。但沒有向特定品牌企業消費過卻留負評,網友這樣的行為真的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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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探討其對於公然侮辱罪影響。該判決認為,公然侮辱罪只保護社會名譽和名譽人格,排除名譽感情的保護,這意味著未來公然侮辱罪成罪的可能性降低。文章最後透過比喻解釋三種名譽的概念,並強調實務見解的變化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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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針對公然侮辱罪做出合憲性解釋,以下就近期四則新聞談論113憲判13後,公然侮辱之適用情形。 一、不要臉的髒東西 陳時奮自訴黃光芹公然侮辱無罪確定(匯流新聞2024.07.30) 黃光芹於其臉書帳號上,發表「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一文,提及陳時奮臉書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對公然侮辱罪有什麼新闡釋?一起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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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有違反人民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權實務以及學說上有不同的討論意見,而在今年4月26日,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了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詳細解析了罪名的定義和適用的條件。瞭解何謂公然侮辱以及憲法法庭的判決理由,教大家在生活中如何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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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主要討論發私訊的時候要注意的事項,包括不要在私訊中侮辱他人、不要持續騷擾他人,以及不能以報警或提告威脅他人。文章建議了一定要謹慎發訊息,避免觸法。希望藉由分享這些議題,讓讀者能夠謹慎因應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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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上的辱罵行為大多無法提告,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可以成立公然侮辱罪。此外,即使無法成立公然侮辱罪,仍可能觸犯強制罪、跟騷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然而,建議除非是很頻繁被罵或很嚴重的羞辱,否則不建議浪費時間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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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在網路上攻擊謾罵,屢見不鮮。有網友利用臺灣ptt平台亂罵人「奶人鞋底」、「低B」,從他的用詞,我猜測應該是港人,但當我詢問香港律師時,律師告訴我,這種公然侮辱在香港沒有刑事處罰,但臺灣有,是這樣嗎?難道我要跨海去臺灣提告嗎? 本集許律師將針對公然侮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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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罵可以輕易拿到賠償金,那大概每天都會有一堆人整天在大街上激怒別人來討罵吧?被罵確實「有機會」可以透過訴訟請求賠償,但若是想要以此來發家致富,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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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做出了公然侮辱罪相關的解釋,大幅限縮了該罪成立的判斷標準以及量刑標準,相信將會為過往的實務見解掀起巨浪!本文帶您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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