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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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61條(不當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之效力:繼承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債權人之返還請求權)(98.06.10修正公布) Ⅰ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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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98.06.10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62條之2(有限責任之例外原則: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之清償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98.06.10增訂公布) Ⅰ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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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19.12.26制定公布) Ⅰ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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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81條(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限制)(74.06.03修正公布)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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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82條(未依期報明債權或聲明受遺贈之效力)(19.12.26制定公布)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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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8.12.3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98.12.30修正公布)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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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三節 效力(§1199~120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207條(承認遺贈之催告及擬制)(19.12.26制定公布)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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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四節 執行(§1209~121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03.01.29修正公布 民法第1212條(遺囑之提示)(103.01.29修正公布)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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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六節 特留分(§1223~122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225條(遺贈之扣減)(19.12.26制定公布)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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