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81條(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限制)(74.06.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11/19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81條(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限制)(74.06.03修正公布)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理由:

本條立法意旨,應在限制遺產管理人,而不在限制債權人受遺贈人行使請求權,蓋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原為繼承人之義務,遺產管理人不過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代為履行義務耳。爰予修正之,使與本法第1158條之規定,前後一致。

【原條文】(請求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限制)(19.12.26制定公布)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請求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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