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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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3條(遺失物拾得人之通知或報告交存義務)(98.01.23修正公布) Ⅰ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4條(招領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再次招領)(98.01.23修正公布) Ⅰ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101.06.1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5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請求權、遺失物留置權)(101.06.13修正公布)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101.06.1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5條之1(報酬請求權之限制)(101.06.13修正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7條(逾期未認領遺失物之歸屬:有受領權之人→拾得人→地方自治團體)(98.01.23修正公布)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07條之1(五百元以下遺失物之簡易招領程序)(98.01.23增訂公布) Ⅰ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