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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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分享銀行保險箱與遺產稅之間的關係,以及如何線上申報遺產稅額試算。此外,文章中還評析了賴婷婷的《複利領導》一書,探討如何藉由重複簡單的行為來培養領導力及個人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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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複利領導_簡單的事重複做就會有力量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1.02修正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56條(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及其期限)(98.06.10修正公布) Ⅰ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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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98.06.10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56條之1(提出遺產清冊之聲請及其期限)(98.06.10增訂公布) Ⅰ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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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98.06.10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62條之1(未依期開具遺產清冊之效力:全部債權以遺產分別償還、未屆期債權視為已到期)(98.06.10增訂公布) Ⅰ繼承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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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1.02修正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63條(有限責任利益之喪失事由:隱匿遺產、虛偽記載、不法處分)(98.06.10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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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19.12.26制定公布) Ⅰ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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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四節 執行(§1209~121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一):編製遺產清冊)(19.12.26制定公布)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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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不須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遺產 100%確定被繼承人債務➡可以不陳報遺產清冊。(判斷錯誤的後果自負) 不是100%確定,就算只是0.001%的不確定➡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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