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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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甲是大甲遺留在外的兒子,大甲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XXXX股贈與其原配乙。 贈與後的兩年內,大甲於1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乙得知拋棄繼承就可以不用繳稅,所以乙及其3名婚生子女(小乙1、2、3)均拋棄繼承,小甲變為唯一繼承人。 小甲不服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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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晨安!嗯,這事我遇,原是母親瞞,房產早登記給他人!
拋棄繼承相關瞭解來這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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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並非有關係的人都需要拋棄繼承。 誰需要拋棄繼承以及怎麼做,由這篇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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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是什麼 所謂拋棄繼承,就是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當法院同意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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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於民國110年9月5日因病過世,其兩子三女即甲、乙、丙、丁、戊為遺產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在老李之喪葬事宜告一段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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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法律常識
失去親人的悲痛時期,繼承是家庭成員需要面對的重要法律議題。本文詳述了死亡登記、財產查調、遺產稅申報及不動產登記等步驟,以幫助您理清處理過程中的重要事宜。希望透過這些資訊,讓每位面對失去的家庭成員在繼承事宜中更有方向感、更有效率地處理繼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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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一節 效力(§1147~115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1.02修正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98.06.10修正公布) Ⅰ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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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1174~1176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7.01.02修正公布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97.01.02修正公布) Ⅰ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Ⅱ前項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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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1174~1176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7.01.02修正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76條(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98.06.10修正公布) Ⅰ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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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1174~1176之1)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74.06.03增訂公布)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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