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與黨團經多日蹉議、協商,終於趕在三個月前的排程期通過「748」草案,順利將該案送入立法院供立委辯論與審查。而所謂「748 施行法」究竟提供了性少數民眾什麼保障?又為何再度掀起挺同與反同派繼「民法/專法」、「同性婚姻法/同性伴侶法」後再一次的交火論戰?
什麼是《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
這一切其實要從兩年前的大法官釋憲談起,2017 年 5 月大法官於
釋憲文提及:
(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婚姻自由、平等權等概念意旨相違。
點出現行民法親屬編針對婚姻規定,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外顯然是有缺失且違憲的。該文並裁示自釋憲公布 2 年內,有關(立法)機關必須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否則同性戀侶即可直接循民法婚姻章之規定,登記並享有該法已羅列之各項權益。上述這段文字即是所謂「748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大法官釋憲 748 號白話版內容。取自婚姻平權大平台
挺/反攻防戰:兩大主戰場
大法官的裁示等同宣告了為期兩年的最後通牒。這促使社會隨即燃起「修民法」與「立專法」兩派的對立之爭。反同派更先聲奪人於 2018 年 4 月搶先通過三個公投提案(民法排除、另立專法、禁同志教育)並順利完成第二階段 30 萬份的連署門檻;無獨有偶,挺同派隨後也提出二案回應,並創下公投連署「史上最快達標紀錄(37 天)」。在
公投門檻下修、綁定九合一大選等條件下,反同三案公投最終均以超過 600 萬票的同意票拿下,風勢底定,各界遂逐漸轉焦討論專法之名稱與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反同三公投中第 12 案(以民法以外形式保障同性權益)支持度明顯較低,護家盟當晚隨即發表
回應、明示與提案者(下一代幸福聯盟)切割,並重申大法官釋憲本身就存在問題,對於下福盟退而求其次的專法立場也不該支持。這份聲明所代表的是,護家盟認為在主流民意背書的情況下,應該揚棄專法的委曲求全,並拒絕給予同性伴侶任何立法、權益保障的機會。顯然,公投內文不過是反同團體用來試水溫的幌子,進而成就這一步進可攻、退也可守的假棋。
而隨著釋憲兩週年將屆,雙方逐漸將戰線延燒至專法制定,再一次對於「婚姻」定義的鬆動產生爭端,這表現在雙方擁戴專法名稱「同性伴侶(同性共同生活)」vs「同性婚姻」之上。是以,在攻訐僵持不下之際,行政院乃選擇迴避名稱(配偶、伴侶、婚姻與夫妻等)上的爭議,以中立性質的《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作為最後拍板定案的專法名稱。
748 施行法所揭示的保障意涵
施行法名稱公告隔日,
草案 27 條全文也出爐問世,然細究其內容不難發現「準用」民法現象十分普遍,諸如財產、債權、扶(贍)養及監護俱然。顯示出行政院在尊重公投結果,不更動民法的主軸下,在文字及規條權益上都做了很審慎的研擬。反之,專法一案的提出意味著護家盟「拒絕修法、不承認專法」的目標失守,其遂提出嚴正抗議,認為大量準用無異動搖了民法婚姻的保障對象,是對公投結果、主流民意的漠視與背棄。諷刺的是,748 施行法正是釋憲與公投所共同決定的社會產物,氣急敗壞的控訴不但充分顯其「民意包裝」下的歧視真貌,也為當時將第 12 案用過即丟的取巧手段挨了一記響亮亮的巴掌:來不及了。
至此,這 27 條草案確保了一件事:5 月釋憲兩周年後同性戀者一定可以結婚,要嘛受到 748 施行法所保障,要嘛(倘若法案在立法院沒喬攏、流產)就逾期直接納入民法裡頭。當然,草案內容仍需要經審慎評估,社團法人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及社運先鋒祁家威均點出,法條中對於跨國籍戀侶、姻親定義(及其權益)與無血緣收養等內容仍未臻完足,期待於未來會期中進一步釐清,但也給予為政者力抗逆勢風向、社會壓力最大肯定,畢竟就如立委尤美女所言:「先求有再求好!」
民法婚姻與 748 施行法仍有部分內容差異待議。取自女性主義有事嗎
性別、婚平議題向來是隨政黨輪替不斷互拋的燙手山芋,輿論風向神格化顏色、派系固然不理性,但膽敢直面人權議題、甚至賭上政治風險,在「在野旁觀、執政怕事」生態行之有年的台灣政壇,這次的突破絕對是有目共睹。話說回來,到底是人權至上還是意識形態先行的明爭暗鬥,等法案送進立法院後不就自有答案了嗎?要做的事還很多,明眼人如你我也不妨藉此好好扮演監督者的角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