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是實價登錄v2.0還是v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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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是實價登錄v2.0還是v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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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算是延續上一篇囤房稅之議題,繼續討論有關目前政府對於居住正義等相關作法,到底現行政府對於實價登錄相關法條自民國101年中上路至今已經109年了,有發現何種情況需要修法讓這個制度更加改善的地方呢? 讓我們開始來談談囉!

首先呢,本次修法讓申報實價登錄的「法定義務」以及登錄若有不實的「處罰對象」,由地政士(或是不動產經紀業者),回歸到買賣行為的雙方,也就是說呢在以前若是地政士依照買賣雙方提供之或有瑕疵的資料,而導致登錄價格情形有所不實會直接遭受處罰之情況,現在直接將申報所應該負擔的義務責任歸屬到買賣雙方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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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情況或許會被有些人膝反射式的直觀認為好像是替某些特定族群解除背黑鍋之責任,但其實於先前立法或有倉促之處,無視於人民本身或許可由自己申報登錄的自由選擇,或是買賣雙方間或許會提供非完全正確的資料使得地政士也陷於錯誤,讓實價登錄的責任本就是應該買賣雙方自行要負擔,變成是一個第三方因此需要負擔全部責任,如此公親變事主的體制,管見以為實有修正之必要性。

其次呢,修正的地方是……
沒有了,嗯本次修法就只有修這個。

咦???或許會有人問,那麼之前不是討論得沸沸揚揚,行政機關自身提出的版本其中尚包含「實價登錄去區間化改以門牌或地號呈現」「以及預售屋自建自售納入實價登錄,與實價登錄時間由委託代銷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改為簽訂買賣契約書三十日內」等這兩項修正方向呢?

大概就是跟礦業法一樣爭議太多所以要從長計議了吧(誤

實際上就是呢,沒有在這次修法中提出修正。

管見以為,實價登錄這個制度上路已久(接近十年了),提出改善方向實為必然;然而若行政機關提出修正方案的「方向」總是讓這個制度變得能更好,卻因為所謂的個人隱私性(?)或者是預售屋制度其實只是債權(或稱權利)仍有相當變動的可能(?)就將這個改良方案踩了剎車,那麼,得利的會是誰呢?或稱不要說得利好了,修法後本來會被影響現在而不會被影響的「受眾」們又是誰呢?也就是說今天假設是一般的大眾,真心的會覺得自己買的房子價格被外界所週知,會感受到隱私性大大地遭受侵害?又或者是自己所購買的預售屋在簽約後就被公開價格,也會造成相當程度的變動?這個問題應該不言自明吧。就是可以捐獻金的那默默的一群(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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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來了,本文以為市場的透明化對於市場的整體健康度是良好的影響,當資訊不透明或是只因為掌握的資訊不對等而生之利益,對其抱持著高度興趣追求得利,學理上稱呼為尋租(rent-seeking)行為,然而這種行為對於整體社會利益來說並非好事,所以說實價登錄修法有通過部分改善固然是好事一樁,但是其餘部分沒有通過的其實才是更推進這個制度,讓社會往總體利益良善化的方向前進的基石,美國、英國甚至連香港都做得到去區間化的實價登錄了,為何我們不行呢?

我想,這個問題就讓各位自己好好思考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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