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不是針對事件的評論,而是談相關的制度,但還是放一張大同寶寶的照片。Credit: Lordcolus CC BY 2.0
延續三年前董監事改選未竟的戰役,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在中資爭議與市場派提名黃國昌之後,再度引發關注,如以下《信傳媒》報導所示。
雖然並非評論仍在發展中的本次事件,不過可藉黃國昌受訪中的話,以我從前寫的東西,做一點簡單的「科普」。
「我不是公司派、也不是市場派,被提名只是開頭,任何一個獨立董事要服務的對象是全體股東。」黃國昌對媒體表示會監督有沒有中資,也會監督公司派。
這段話可以分成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獨立董事服務的對象是全體股東嗎?
資本主義下企業屬於股東所有,但股東直接監督經理人有其困難:統合眾多股東意見所費不貲,而且不監督的股東也可享受監督的好處,所以沒人想耗費精力費心監督。
董事會的成立即在避免這些困難:有限的董事人數定期會議的成本很低,大量持股則使得每一位董事都有足夠的誘因與股數監督經理人;但是引進董事會卻產生新的問題:董事會成員容易勾結舞弊,侵害小股東的權益。因此引進獨董監督內部董事,保障「小股東」的權益。
第二、法律上也是這麼說的嗎?
就我粗淺的理解,台灣《公司法》沿襲日本法例而來,但是獨董的設計卻是參考美國,因此與兩國皆有所差異。
例如日本曾經認為外部董事只要非受僱於公司即可,台灣與美國對獨董的獨立性要求較高;美國《公司法》避免法院干預公司內部決策,因此獨董也被視為取代外部管制的制度,特別是美國向來對管理階層獨大疑慮甚深,因此主張獨董擁有股份有利於制衡管理階層對董事會的支配力,台灣則認為獨董主要僅在保障小股東權益。
第三、現實上獨立董事真的「不是公司派、也不是市場派」嗎?
獨董是否真的獨立,首先取決於誰提名獨董,台灣多由董事長主導,獨董監督董事會的能力必然有限;美國
NYSE規定提名委員會由獨董組成,以獨董制衡CEO。
再者,在同一企業擔任董事日久,利益糾葛與人際關係日漸緊密,也不利監督,因此有學者懷疑任期5年以上的獨董皆不具獨立性。考量台灣企業多董事長制,獨董提名委員會似可修改向總經理傾斜,並且同一集團企業內連選連任最多一屆,以保持其獨立性。
至於認為獨董浮濫而要求改回監察人制度的建議,恐怕並不可行。過去正是因為監察人的功效不彰才改為獨董制度,在台灣以家族企業為主的結構下,股東會「累積投票制」選出的監察人需要董事大股東的支持,甚至由單一股東法人推薦董事與監察人,其獨立性較獨董更值得懷疑。
4、立法委員有立法經驗,為什麼立法委員退下來不可以貢獻企業法律知識?
監督之外,第二種看法認為獨董的目的在提供公司諮詢服務與策略建議,退休財金官員正可展所長,但是卻無法說明為什麼不可以用獨立的諮詢服務,而非得用獨董的方式不可。
第三種可能是董事長找高官名人擔任獨董以滿足企業所有者或經營者個人膨脹的自我意識,嚴格說來,這也是一種有害小股東權益的不良公司治理。
5、前立委或官員擔任獨董會成為門神嗎?如果會的話,應該如何預防?
第四種說法是獨董的政商關係有利於企業經營,但這也是為人詬病的退休官員成為企業門神,或是獨董成為執政者政治酬庸的工具,如近年
中華電信或是
富邦金的爭議。
不過這種關係會得以存在,還是因為背後的體制因素,包括貪污或是不夠中立的政府組織與監督力量薄弱的媒體等。例如在波灣戰爭時,美國普遍懷疑副總統Cheney的Halliburton石油公司會因此獲益,但是在千夫所指、媒體強力監督下,Halliburton最終並未獲得任何好處,因此關鍵還是在改善政府的裙帶資本主義與增強媒體的監督能力。
富邦金過去由北市府指派媒體人擔任獨董,問題不僅在肥貓,更有違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因此有必要在透明化、旋轉門條款與獨董資格限制上更加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