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引用:
柯以柔離婚成功 法院依兩項重大事由判離婚柯獲賠40萬
女藝人柯以柔和廚師老公郭宗坤,離婚官司纏訟1年多,今日下午士林地方法院判准離婚,認為郭宗坤曾和女員工出國,又可能共處一室,有兩項重大事由,有責性較高,得賠償柯40萬元。
柯以柔因老公郭宗坤爆發桃色風波,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郭宗坤和女員工曾一起出國,且可能曾同住一處房屋,在客觀條件下,此兩事件已是夫妻關係的重大是由,傷害已經造成,無法維持夫妻關係,兩人無法在一起,因此判准離婚。
法院審理時,本報記者曾至法院作證,證述曾有拍到郭和女員工出國,事證明確,後來記者又到郭的餐廳外等候,有看到郭前往女員工的公寓住所,當時已是深夜,郭走近樓梯間後,整棟公寓還是只有女員工住所亮著燈。
法院認為證人證述,在深夜時分,郭宗坤和女員工前後進入公寓,僅有此一處所有著聲音、燈光,郭宗坤可能和女員工共處在同一個處所,認為這是重大事由,郭宗坤有責性較高,依法判准離婚,郭需賠償40萬元。
雙方離婚官司纏訟1年多,早在1年前,法院就已暫時處分,雙方對於在週未探視、接送小孩達成共識。柯以柔在今年7月曾受訪指出,目前在家工作,小孩都就讀小學,平時需監督課業,電商模式比較能兼顧家庭和小孩,雙方互動也僅止於「交接」孩子的時間。
從此事件來看,聲請人(即告訴人)要在「離婚訴訟」中取得有利判決的關鍵在於是否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能舉證對照(相對人即被告)的重大事由(民法§1052條第一項之10大過失責任之一項)以主張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並取信於法官!在我承辦過的離婚協議協商案件中不徨多起案件的當事人是「想離婚但又離不掉」的狀況莫過於當事人缺乏有利的籌碼甚至於在婚姻關係中是沒有主導權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對方一句「我就是不離」的擺爛態度,那通常當事人就還是只能繼續拖了....但這對當事人來說是好事嗎?不過就是「歹戲拖棚」罷了。
我常跟當事人說:人生是你自己的不能由別人來幫你決定你的人生!若你想改變現況那就要拿出勇氣下定決心,要不連神仙也難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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