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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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同造成他人損害,依民法第185條各人連帶負全額賠償責任。共同加害行為不需要有謀議,只要各人行為客觀上都是損害的共同原因即可;共同危險行為則在不知誰是加害人時,令全體連帶負責。教唆或協助他人侵權的造意人與幫助人,同樣視為共同行為人,且過失也可成立,不限於故意。被害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賠償。
春節期間,在美華人阿建一家欲在家中施放仙女棒,卻意外引發鄰居院火災,事後鄰居威脅提告。本文將透過阿建的親身經歷,解析美國加州有關非法施放煙火的刑事與民事責任,包含刑事責任、財物損壞賠償、民事求償時效,以及「蓄意損害」的法律見解,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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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一起成功的詐騙求償民事訴訟案例,由陳育騰律師代理,協助當事人對因提供人頭帳戶助長詐騙而被判連帶賠償的被告追討回 1,692 萬元。案例強調成年人應有基本法律常識,提供帳戶即有過失,並指出透過正確法理攻防,找對律師有機會拿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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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撞車、毀損財物,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要求同時滿足六個要件:加害行為、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損害、因果關係、故意或過失、不法性,缺一不可。了解六大要件,才能判斷能否請求賠償。
被打傷、被詐騙、遭受持續性侵害——這些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主觀2年+客觀10年」的雙軌時效。近期實務採「損害底定說」,損害程度確認後才起算2年時效,對被害人較為有利。連續性侵害時效不斷更新,毒物侵害以健康實際受損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加害人若有不當得利,被害人仍可請求返還。
你是遲來的歡喜第11集 阮喻被指逼死岑思思,遭受網暴。李識燦通知岑父母,醫院門口吸引媒體注意力,幫助阮喻脫身。李識燦告知阮喻岑思思生命徵象穩定,懷疑自導自演。沈明櫻律所找許淮頌,與劉茂發生爭吵後互加微信。岑父樓下道歉,透露女兒患有精神疾病願賠償,阮喻拒絕隻求清白。岑父勸阮喻搬離,許淮頌安排隱密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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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你是遲來的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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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跟西班牙返台的朋友聊到西班牙人對婚姻出軌的態度和法律層面,西班牙人認為婚姻出軌不是大事,在法律上出軌的那一方不必賠償被害者任何一毛錢,民刑事都沒責任,也沒義務道歉,這和台灣法律、民情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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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高法院指出,投資詐騙案件中,關鍵不只在於是否被騙,而在於是否在時效內行使權利。介紹投資、說明報酬或指示匯款者,可能構成共同侵權,須負連帶責任;投資人若未查證高報酬合理性,也可能被認定與有過失而減少賠償。尤其消滅時效屬強制規定,不能任意延長,若錯過時效,即可能喪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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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常會以「他們婚姻本來就不好」為由,主張無需賠償。本文將由3U律師解析,論證「婚姻不睦」是否為侵害配偶權的有效抗辯,並探討如何巧妙運用此理由,以影響最終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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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責聲明(Disclaimer) 本文(校園法律生存全紀錄)所提供之內容,包含盡可能精確之判決案例解析、法律條文說明及風險預警建議,均僅供教育、學術研究及實務參考之用,不構成專業法律意見或訴訟指導。 校園案件之法律認定往往隨具體個案事實、當事人背景及法官自由心證而異。讀者若遇真實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