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非常幸運,在學習化妝品安全評估人員資格時,遇到食藥署的官員,特別針對化妝品衛生安全法有修正經驗,因此趕快提出之前疑惑的問題。
1.固態手工皂的定義?
2.手工皂的豁免條件?
3.其他類似型態的產品?
在之前的文章中,配方師有特別提到,跟據衛授食字第1081604296號(簡稱豁免條款)的修正,部分手工皂業者可以豁免化妝品工廠登記等等問題,但這件事情是否可以無限上綱,配方師今天就來跟大家聊一聊。
當初會有豁免條款出現,是政府體諒許多社福團體,有生產手工皂販售以維持生計之需要,因此才出現豁免條款。但實際上會遇到的問題,是如何判斷業者是否屬於社福團體?因此才出現,依照工廠登記準則,在一定規格以下,是可以免除工廠登記、產品登陸以及化妝品資訊檔案的建立。
但配方師觀察到許多業者,產品太過廣泛,其實早已觸法而不自知,因此分享出這樣的資訊,給你身邊的朋友,提醒他們一下,很多產品不屬於豁免條款。
1.可以豁免的只有固態手工皂,其他類型的皆不可,最常見的就是所謂液態手工皂、慕斯型態等等,這些都被歸類在清潔用化妝品,並不屬於固態手工皂。
2.並不是自製手工皂就合法,必須符合一個標準規格以下,所以像常見的阿原、太利生等,皆屬於化妝品規範,並不符合豁免條款
3.洗髮餅等沒有經過油脂造化反應,而是利用介面活性劑加熱、壓製而成的產品,也不屬於固態手工皂,包含胺基酸皂等,只要不是經由脂肪酸皂化而產生的脂肪酸鹽類,皆不屬於固態手工皂之範疇,請各位同好特別注意,別不小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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