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人協議離婚時須兩名以上見證人簽名,而有時疏忽掉一些細節,可能會導致將來對方反悔時,可以利用這些漏洞提出離婚無效,所以為了避免這種不必要的爭議,我們就必須了解關於離婚證人的一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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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離婚證人?
因為要確定夫妻雙方的離婚真意與意願,也就是確定他們是真心想離婚,且雙方都有這個意願,不是鬧脾氣而已。
當離婚證人有什麼條件?
在民法上並無明確要求離婚證人的條件,但是在實務上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智識健全的成年人。—(可詳閱
離婚證人須符合的條件。)
離婚證人只是簽個字就好?
通常戶政事務所只會對
離婚協議書做書面形式上的審查,
不會特別找離婚證人做確認,所以只要
離婚協議書上有夫妻雙方及兩位以上見證人的簽名,再加上夫妻雙方也同時在場,基本上就會替夫妻雙方登記離婚。
有時因為這個緣故,離婚的兩方可能就隨便找個人簽名,有時簽名的人只見過其中一個配偶,導致將來有人要反悔時,能因為見證人沒向夫妻其中一方確定離婚的真意,而導致原本已離婚的事實,遭法院判離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