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本來就有義務要
共同居住在一起,對
配偶也有互相照顧的責任。
如果故意將配偶逐出
家門,又故意一直不讓對方回家即可成立。但
法條內並沒有規定這樣的狀態要持續多久,如果只是短短幾天的吵架就不太算是惡意遺棄他方在
繼續狀態中。這可能要讓法院依照每對
夫妻的狀況來做
判斷了。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即便只是
預謀,也是足以構成
殺人罪,因為
殺人罪會處罰預備犯。
對方都已經打算殺害自己了,這時候如果還要和對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那簡直是找死,還是盡快請法院
裁判離婚為妙。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的理由有千百種,如果出現第一項以外的狀況,在常理判斷又應該是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就可以用第二規定來
訴請離婚。
就如同上面第一項第七、八款內所提到,對方在
婚前故意
隱瞞自己患有惡疾,到離婚後才被發現。這就必須依照第二項來
訴請離婚。
但為了避免某些
夫妻因為生活上的小爭吵就一時衝動跑到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所以法院在這方面的
裁定都會特別謹慎小心,考量雙方是否真的有「
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因為第二項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讓
法官自行衡量。所以可能會有同一個
離婚理由因為被不同
法官裁定,而出現不同結果的情況。
不管是用第一項的規定情況來
訴請離婚,還是有其他原因基於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
裁判離婚。都應該要
準備好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兩人的
夫妻關係已經難以維持下去了,只是口頭上表示並不能說服
法官。
婚姻是人生大事,適不適合繼續當
夫妻應該沒有人比
當事者更清楚。被裁定
駁回並不絕對代表兩人就一定能好好相處,其中一方想要
離婚而找上
法院,通常都是
感情上已經出現
裂痕了。強迫這樣的
婚姻關係繼續下去往往不是最好的決定,但請求裁定
離婚的理由又沒辦法證明兩人因為這樣就難以
維持婚姻,
法官也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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