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氣之下簽了離婚協議書,本來以為不用再見到那個討人厭的另一半生活就輕鬆了。沒想到分開一段時間後,就開始感到渾身不自在。日子一久就開始懷念之前的生活。對方其實沒什麼不好,會賺錢、會做家事,偶爾那一兩次脾氣差其實算不上什麼,之前的自己怎麼就那麼不會想呢?現在主動打電話過去,對方都不太願意裡我,更不用說談復合了。
上網查了一下,發現居然有「離婚無效訴訟」,如果這個官司打贏,就算前任不想復婚還是必須接受?那這樣離婚無效的官司要怎麼打?需要做哪些證據蒐集呢?
離婚無效訴訟只限定協議離婚?
目前法定離婚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協議離婚(簽字離婚、兩願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其中後面兩者不是法官決定,就是協調後送至法院,不太可能會出現錯誤的問題。就只剩第一個「協議離婚」還可能因為離婚方式不符合法規,還有一絲扭轉的餘地。
所以在提離婚無效訴訟前,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當初的離婚方式。萬一是調解離婚或裁判離婚,就不建議白費力氣打離婚無效官司。可以來電與本站專員諮詢,討論其他挽救方式。如果是協議離婚,則可以繼續看下去!
離婚協議書證人無效,是決定離婚無效的關鍵?
大多數離婚無效勝訴的案件,當事人都是從證人來下手。因為民法條文內就規定,協議離婚時一定要有兩個證人簽名,那兩個證人還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者(成年、沒有心智缺陷)。最重要的是,在簽名時,得確定夫妻雙方真的有離婚的意思。離婚之所以會無效,很多都是因為證人只是胡亂簽名,連自己當初簽了什麼也不知道。
看到這裡,相信有人會問:「找親友當證人,是不是無論當時怎樣都故意跟法官說沒有確定雙方離婚意願,就能離婚無效了呢?」
只能說最好不要,那地方畢竟是法庭。隨便作證被發現的後果,可是比離婚無效還嚴重的!
除了證人無效外,還有哪些協議離婚無效證據?
可以嘗試提出「簽字時精神恍惚」、「他人偽造簽名」等理由,來向法院主張離婚無效。但如果連證人都確認過離婚意思了,再提其他主張恐怕不會有多大的變化。而且對方復合的意願不大,就算真的離婚無效,也無法確保這第二次得到的婚姻一定能幸福美滿。所以比起打官司來恢復婚姻關係,倒不如設法從根本來迎回另一半的心。如有感情挽回需求,歡迎來電諮詢本站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