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往往要釐清雙方責任,誰的責任高?誰的責任低?會涉及賠償責任要如何分攤,是車禍事件中相當重要的一個議題!
車禍事故如果雙方都有錯,例如我雖然有超速,但對方也有超速,難道對方醫療費用我必須全額負擔嗎?難得對方自己不用負責嗎?
這幾個問題的答案是:我不須要負擔全部醫療費用、對方自己要承擔一部分的醫療費用。
這樣基本的法律原則,就是「過失相抵」。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簡單來說,如果車禍事件,我的過失比例是30%、對方的過失比例是70%,那麼對方要承擔自己70%的損失,而我只要負擔30%的賠償責任,所以今天對方提出1萬元的醫療單據,我就只要賠償1萬元 X 30% = 3,000元。
在車禍事件中最重要的就是釐清雙方責任,如果雙方都有責任,雙方的過失比例各是多少,這個問題可以參考 [車禍事件的責任釐清] 這一篇文章的內容,不論透過哪種方式,最後還是會由法院具體判斷出雙方的過失比例,並進一步計算出賠償金額。
依據民法第217條第3項及第1項之規定,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這是什麼意思呢?
舉例來說,今天我騎車載著朋友小美兜風,與另一位機車騎士阿達發生車禍,乘客小美受傷了,而我及阿達在這車禍事故中各有50%的過失,小美今天拿著1萬元的醫療單據,可不可以向阿達說:「我只是乘客而已,過失並不在我,阿達你要完整的賠我1萬元。」
答案是否定的。實務會認為後座的小美因藉著我載送而擴大活動範圍,我駕駛機車載著小美,應認係後座的小美的「使用人」,我的過失,也視為小美的過失(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例參照),所以小美要承擔50%的損失,而只能向阿達要求50%的損害金額。
但請注意,如果小美今天是搭乘計程車,那麼情況就不一樣了,實務的立場認為,雙方是基於運送人與乘客間暫時且短期之運送契約,載運乘客至其預計到達之目的地而已,小美對於司機之駕駛行為無從予以指揮、監督,因此不會有過失相抵的問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裁定意旨、95年度台上字第279號裁定意旨)。
結論
車禍事件中,雙方的責任高低,常常是訴訟攻防的重點,幾成的比例換算下來的賠償金額,有時影響可能高達數十萬甚至是上百萬,在法院一連串的審理過程中,律師與當事人必須小心檢視所有卷證資料及法律論述,才能達到自己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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