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常常謠傳:「散佈謠言要關三天!」這句話有正確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地方要澄清,實際上要關到三天是很難的事情!))
現代社會資訊流通迅速,人們很習慣在短時間內吸收大量資訊,也傾向在第一時間就相信所看到的資訊,但如果是惡意不實的謠言,很容易就造成民眾的恐荒,進一步產生很多社會問題,因此也有管制的必要。
至於「散佈謠言關三天」這個說法的規定是在哪裡呢?
依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首先請讀者注意幾件事情:
1. 不管是拘留還是罰鍰,這都是行政裁罰,不是刑事處罰(刑罰),就像我們偶爾會違規停車或超速被罰款,這不會有刑事前科的問題,良民證上也不會有記載。
2. 「拘留」是被「關」在拘留所裡面,而拘留所是設置在各地的警察機關(這由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來規範)。
3. 真的觸犯到這條規定,並不是一律「關三天」,幾乎只會處以罰鍰而已,繳繳錢就沒事了,至今真的被處拘留的案例,筆者查詢僅有一例而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秩易字第1號裁定)。
「謠言」指的是「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行為」(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22期第84至85頁及80年6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這個要件在個案中不難認定。
比較關鍵的要件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如果這則謠言,還不至於會讓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的負面心裡,也不會有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那麼就會違反此條規定,例如謠言是針對某公眾人物的評論、或是單純錯誤解讀政策,都很難達到以上程度,因此實務上很多案例都是被裁定不罰的!
另外如果謠言涉及特定人物,就算不到影響公共安寧的程度,也可能另外涉及到誹謗罪的刑事責任,也是需要特別注意!
監督政府行政和公共政策是現代民主政治很重要的內涵,但如果是惡意散佈不實謠言,導致社會秩序產生不必要的動盪,法律就會介入予以懲罰了,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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