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是藉由判讀人類的生理反應來顯示陳述屬實或虛偽,但其實這方式在實務上並不是頻繁使用,甚至受測者也可以事先拒絕,稱不上是個決定性的證據!
在實務上,不是每個案件都證據確鑿,往往是大家各說各話,這時可以乾脆把所有人送去測謊嗎?有的人也許不信任測謊,那能否拒絕測謊呢?
測謊聽起來很神秘,但原理卻出奇的簡單,人們說謊時,心理狀況總會異於平常,進而生理狀況也會受到影響,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
測謊就是藉由測謊儀器,把受測者針對「無傷大雅問題」、「案件敏案問題」分別產生的生理變化,予以紀錄,再判讀受測者是說實話?還是說謊話?
測謊最大的問題,仍是在於準確性。
拿指紋鑑定作為例子,現場採集到的指紋,是否與犯嫌指紋相同,一翻兩瞪眼,沒什麼好爭執的;但測謊既然只是測量人的生理狀況,而每個人的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同的時間不可能完全相同、且人類有學習及避險之本能,也能透過學習、熟悉環境及過程的,而影響其生理反應之變化,所以測謊結果真的能當作可靠的證據嗎?這是很有疑問的。
目前實務上仍傾向透過一般人證、物證或其他鑑定等方式來認定事實,不會輕易將案件送測謊,主要也是考量測謊並不能擔保準確性。
即便針對某些個案有送測謊,也只是作為輔助偵查的手段(排除或指出偵查方向),測謊報告就算送到法院手上,也只是當作補強證據而已。
就算要把測謊報告作為偵查方向指引、補強證據,一份像樣的測謊報告須符合以下要件,才算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355號刑事判決),包括:
1. 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2. 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3.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4. 受測人身心與意識狀態正常及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測謊必須要受測人同意,司法機關不能強制送測謊,所以若對於測謊結果有疑慮,大可合法拒絕測謊。
另外,如果有心血管疾病者,就算想要測謊,也會被鑑定機官打回票的!
測謊聽起來很神秘,但原理並不複雜,只是因為無法擔保準確性,實務上並不算頻繁使用,在個案中,是否真的要透過測謊來自證清白,必須要和律師審慎評估,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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