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了保護兒童或少年,特別加重懲罰將兒童或少年變成犯罪工具或被害人的情況,這些法律較鮮為人知,但在實務上卻相當重要!
一般熟知的殺人罪、竊盜罪、毀損罪…等刑事責任規定,我們都知道是規定在「刑法」內,而這部法律的全名是「中華民國刑法」。
但除了這部法律之外,很多法律也有刑事責任的規定,例如銀行法第125條處罰違法收受存款的行為、公司法第9條處罰公司設立資本不實的行為…等。而由於這些規定散布在各個法典裡,較不被民眾所熟知,也因此往往觸法後,才驚覺:「原來這有違反法律喔!我現在才知道!」
另外讀者可能也不知道的是,如果今天使兒童或少年成為犯罪工具、或是使兒童及少年成為被害人的話,有特別法律規定應加重其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使得除了依原有刑法規定論處之外,還必須要依本條規定再加重其刑,效果相當嚴重,而本規定有些重要條件如下:
兒童指的是「未滿十二歲」;少年指的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成年人指的是「十八歲以上」。
例如以下情況:
1. 成年人唆使少年去竊盜,結果少年真的去竊盜了。
2. 成年人知道少年要去竊盜,結果給了少年一把螺絲起子順利竊盜。
3. 成年人為了要領取贓款,指使不知情的少年去領款後交回給成年人。
例如成年人夥同少年一起到便利商店行竊、又或者夥同幾位少年一起去圍毆某位路人。
例如成年人恐嚇少年、成年人毆打傷害少年等情況。
如果當下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兒童或少年呢?實務見解認為本條適用雖然「不以明知其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以該成年人須預見係兒童及少年,且與之共同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判決參照)。
簡單來說:
1. 我明知他是少年→ 加重其刑!
2. 我覺得他可能是少年,就算是少年我也不在意→ 加重其刑!
3. 我根本不覺得他是少年→ 不會加重其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並不是民眾普遍知悉的法條,但在實務上用到的機會頗高,而且後果嚴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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