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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行為人神共憤,高雄有一名黃姓男子酒後駕車撞到一家四口,造成一死三傷的悲劇,經過調查該男酒測值竟然高達1.24毫克,且還是多次的酒駕累犯,駕照也早就註銷,引發民眾群起撻伐
酒駕的黃姓男子原本表示事發當時只有自己一個人在車上,但警方在調閱監視器後,發現當時還有一名同車友人,在車禍發生後隨即下車離開現場,後續警方也請同車的趙姓友人到案說明,趙姓友人表示當天自己確實有坐黃姓男子的車但並沒有喝酒,還有跟對方說可以幫忙開車,但黃姓男子仍堅持自行開車,並將車鑰匙搶走。趙姓友人表示自己也是無可奈何,怕朋友會出事才會上車陪同。
這個案例中,除了酒駕車主被判刑外,同車的趙姓友人也須受罰,雖然剛剛有提到趙姓友人試圖阻止過黃姓男子,但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年滿十八歲的同車乘客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這也就是俗稱的「酒駕連坐罰」,以這個案例來說,黃姓男子經過吹氣酒測值達1.24毫克,遠遠超過標準值的0.25毫克,所以同車的趙姓男子就必須受罰。
所以聽眾朋友切記除了自己酒後不開車之外,身邊的朋友若想酒醉上路,即使阻止不了也不要成為酒駕人的乘客,避免自身安全受到危險也能夠避免受罰。
酒駕議題一直都是大家關注的重點,罰則也隨著時代更新,現在除了酒駕者之外,連同店家、同行友人都有相關的規定罰則,但在訂定罰則時,真的罰越重就越好嗎?加重後的罰則真的能遏阻酒駕發生嗎?
在幾年前 江律師/我 有提過一個建議,這邊也提供給大家做個參考討論,除了現有的罰則外,針對酒駕的工具(機車或汽車),應得以《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供犯罪所用」沒收,或者是特別立法「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簡單來說就是「沒收酒駕所用的汽、機車,且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
各位聽眾朋友們可以試想看看,一個人能買幾部機車或汽車?這不只是嚇阻效果,就某程度而言,更是直接阻斷了再犯可能性,效果顯而易見。且回頭想想,人命是可以用錢喚得回嗎?針對酒駕犯而言,是直接阻斷醉酒後的作案工具,這何嘗不是個方法呢?
不過,也是有不少法官認為沒收車輛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然每個人的看法各有不同,不過其實說到底,無論是用什麼樣的規定,都是希望憾事不再發生。
最後還是要呼籲大家!理性飲酒 酒後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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