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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稟聖上,卑職略述公文廣義與狹義的定義,請鈞參。
依據卑職造訪的中華民國行政院所訂《文書處理手冊》所稱「文書」乙詞,是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這是最廣義的公文定義。由於不限形式,因此包括文件、書籍、圖說、磁片、光碟、錄音帶、錄影帶等,皆包含在內。
另依中華民國所訂「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此為廣義的公文定義,只要其樣式是文書,目的是處理公務,即為公文。
再者,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此為狹義的公文定義,專指公務員因職務上需要所製作的文書。
進一步說明,卑職呈報的公文定義範圍,主要根據「公文程式條例」所訂,謂公文是政府機關之間,或政府機關與社會團體或個人之間,為處理公務,表達意志與期望,依照規定的程序,撰寫出具有特定格式的公務文書,簡稱為公文。只要是處理公務的文書,都可稱為公文,並不侷限於「公務員」在職務上的製作,因此沒有公務員身分和法定職務的人民,向公務機關單位提交陳述或請求事項,不論為公為私,所作成的文書也屬於公文的範圍。
綜上所述,公文的內涵要件為:(一)必須是處理公務的文書;(二)必須有一方是機關;(三)必須符合一定程式。
以上呈報公文的定義,謹呈鈞參,卑職告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