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順父母是天經地義的美德,若如果某些惡劣的父母長期棄養小孩於不顧,卻要求小孩要盡扶養義務,這恐怕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因此法律也有規定,可以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如果小孩是在父親長期家暴的環境下成長、自幼時父親即已離家從此不知去向,如果仍要求這位小孩在成年後,要謹守孝道,盡心盡力扶養這位他其實已經不熟悉的「父親」,不會太強人所難嗎?
所以法律上也的確有調整的規定。
父母只要名下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不論有沒有工作能力,子女就有義務要扶養(民法1117條第2項)。
而子女要用焚而不毀、燃燒自己的程度來扶養父母嗎?其實也不是,如果子女本身的經濟能力有所不足的話,是可以減輕責任的(民法第1118條但書)。
至於每月扶養費用的具體數額,法院通常會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該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40875&ctNode=3240&mp=1),以及衛福部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統計資料,以及父母特別需求(例如醫療支出)等事項作出判斷;如果父母本身有其他收入,例如退休金、政府補助等,則會在計算上予以扣除。
若子女有好幾位,原則上各人要平均負擔扶養費用,但會再依經濟能力進行調整(民法第1115條第3項)。
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讓子女對父母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如果到達「情節重大」的程度,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例如父親對子女、配偶施以家庭暴力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例如父親在兒子年幼時即突然不告而別,從此未再聯絡,根本是遺棄行為了
如果父母是在小孩相當年紀後,例如15歲後才不告而別,也不能說父母完全沒有盡扶養義務、對小孩的成長完全沒有貢獻,這種情況還不到「情節重大」,頂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而已。
至於「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也必須依個案衡量是否達到情節重大而可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度,否則至多只能減輕而已。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年邁父母被地方政府送到養護中心安置,每月數萬的安置費用,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1條3項的規定,可以要求其子女償還,不償還的話,甚至還可以送強制執行,但如果扶養義務被免除的話,子女還須償還嗎?
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免除扶養義務的效果是從判決確定時才產生,所以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前,安置費用還是得償還(可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75號裁定)。
實務上關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案子不在少數,但在個案中是否會到達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度,或是僅能減輕而已,仍須詳細檢驗事實經過及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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