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常常會有一種觀念:借錢沒簽借據就沒救了!常常也因此放棄了自己權利。但實際上,重點從來都不是有沒有簽一張實體的借據,而是「事實上到底有沒有借錢出去」,關鍵是在於「要用什麼方法來證明」!
在日常生活中,向別人借錢、或借錢給別人,是很常見的事情,而每次借錢,也不見得會有寫借據,如果債務人未償還借款,是不是只能自認倒霉?是不是變成借貸關係不存在呢?
事實上,以上問題的解答都是「NO」!
民法針對於借貸關係,只要求「有借貸的意思」+「交付款項」,那就可以成立借貸關係了,至於「有沒有簽立借據」就不是重點了(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意旨)。
「借據」說穿了只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一種證據而已,如果沒有借據這項證據,也可以試著透過其他的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例如:
1. 雙方在LINE的對話中有談過到借款。
2. 有第三人能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
3. 雙方有談論借貸事情而被錄音。
總而言之,就算沒簽借據,也可以透過各種間接的其他人證或物證來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沒簽借據並不是就等於沒救了!
另外提醒一件在官司中常見的錯誤 → 若是只有拿出匯款單、帳戶明細,雖然能證明「金錢有到對方手中」,但這其中的原因,理論上有很多種,例如:「投資關係」、「贈與關係」、「借貸關係」…等,法官無法單憑資金流向來認定是屬於哪一種,因此還是必須能舉出其他證據來說明資金流向是出於借貸關係。
人人借款不一定會簽立借據,但這段借貸關係總是會有跡可循,倘若走上官司,可以想想是否有任何間接證據可以拿來法庭上說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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