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法院公文,要求扣押員工的薪資債權,公司如果向法院謊稱沒有薪資,要背負的法律責任可不簡單!
千辛萬苦打贏了一場民事官司,如果對方繼續裝死擺爛,接著就必須走強制執行程序─針對對方所擁有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扣押、拍賣等方式來取償。
如果是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透過查詢所得及財產清單、函詢往來證券商及銀行,通常程序上不會出什麼問題,
但如果是要向債務人的公司去執行薪資債權,法院會發出執行命令給公司,要求公司配合執行債務人的薪資,
公司如果選擇偏坦債務人,並故意謊稱債務人已不在公司任職,導致債權人無法執行到債務人的薪資,
這種行為,反而會導致公司人員吃上刑事官司!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今天針對強制執行事件要求公司配合執行薪資債權,公司卻選擇配合債務人隱匿財產,對於債權人來講,會導致無法滿足債權的不利結果,此情況當然會構成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毀損債權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57條),因此須遵守六個月告訴期間的要求(刑訴法第237條),而即便提出告訴,也可以隨時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訴法第238條)。
強制執行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因此法律也不容許藐視公權力的行為,若雇主配合債務人協助隱匿財產,可會落得「公親變事主」下場,面臨刑事官司,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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