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他人隱瞞財產躲強制執行?當心刑責!

2023/10/2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公司收到法院公文,要求扣押員工的薪資債權,公司如果向法院謊稱沒有薪資,要背負的法律責任可不簡單!
(圖片來源:網路)

(圖片來源:網路)

一、好不容易打贏官司,接著走強制執行程序:

千辛萬苦打贏了一場民事官司,如果對方繼續裝死擺爛,接著就必須走強制執行程序─針對對方所擁有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扣押、拍賣等方式來取償。

如果是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透過查詢所得及財產清單、函詢往來證券商及銀行,通常程序上不會出什麼問題,

但如果是要向債務人的公司去執行薪資債權,法院會發出執行命令給公司,要求公司配合執行債務人的薪資,

公司如果選擇偏坦債務人,並故意謊稱債務人已不在公司任職,導致債權人無法執行到債務人的薪資,

這種行為,反而會導致公司人員吃上刑事官司!

二、隱匿債權,刑法有規定刑責: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今天針對強制執行事件要求公司配合執行薪資債權,公司卻選擇配合債務人隱匿財產,對於債權人來講,會導致無法滿足債權的不利結果,此情況當然會構成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三、本條罪名是告訴乃論之罪:

毀損債權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57條),因此須遵守六個月告訴期間的要求(刑訴法第237條),而即便提出告訴,也可以隨時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訴法第238條)。

結論:

強制執行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因此法律也不容許藐視公權力的行為,若雇主配合債務人協助隱匿財產,可會落得「公親變事主」下場,面臨刑事官司,不可不慎!


法律生活頻道(呂昀叡律師)
法律生活頻道(呂昀叡律師)
咸正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碩士,執業律師多年,並在國立大學擔任講師,曾辦理多件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臺北雙子星開發弊案、上市公司採購弊案等,且持續在公私立單位擔任教學工作,並有撰寫數本法律書籍,期許結合律師實務及教學經驗,分享實用生活法律資訊。[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