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死不離婚怎麼辦?離婚一定都會打好幾年嗎?那還有意義嗎?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想離婚卻沒辦法,男方不肯離婚該怎辦?在台灣許多人擔心變高齡產婦、感情沒有結果、錯過適婚年齡、年紀大就沒時間精力帶小孩、在最美時沒有按下婚紗照的快門,甚至有時是因為社會同儕或長輩的壓力下半推半就的結婚了,可惜最後終究無法走下去,但想離婚卻沒辦法達成共識,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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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肯簽字離婚怎麼辦?可以的話盡量避免打官司

男方不願簽字的原因很多,大致上主要有兩個方向,一個是不願意離婚,另一種只是不接受離婚協議書的條件,而這兩點的背後各自有許多不同的複雜原因,常見的處理方式就是持續協議溝通,尋找兩人都能接受的共識,若無法就只能提起訴訟,而法院會先強制調解,等到真正開始打官司也已經耗了至少半年,之後還要打幾年實在難以保證,所以還是盡量避免走到這步。
協議的內容會影響到財產分配扶養費監護權等權益,因此離婚條件若談的好,後續才能保障權益,也能順利離婚。

訴請離婚要準備甚麼?別用敗訴來學習法庭觀念

首先是起訴狀,並繳交訴訟規費,經過法院強制調解失敗後才會開庭,這時候要準備相關證據、證人等,很多人為了確保自己能處於優勢,會找律師進行諮詢,甚至直接委任律師處理,畢竟訴訟沒有絕對的穩贏,更不適用日常生活的邏輯,而且非常講求證據!而分居跟外遇是最常見的離婚原因,卻不一定符合離婚十大要件
很多人開庭後才慢慢搞懂法律的邏輯,但他已逐漸犧牲掉人生重大權益,正一步步走向劣勢了。而我們有免費法律諮詢專線,可以協助您回答一些法律上的疑難雜症,但若要針對案件進行深入的研究討論,就會需要跟律師預約時間。

許多人都是在離婚官司開始之後才簽字?

不論男方不願離婚的原因是甚麼,在律師協助的案例中,其實有很多人並未花上許多年打完官司,而是在不同的時間點達成共識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一部分人在律師的協調下,能找到一個保障到雙方的約定方式,讓雙方都能接受並簽字離婚、也有很多人是進入訴訟程序後身心俱疲,不願搞得越來越難看,尤其當事人若請了律師,對方原以為的優勢已不如預期,基於各種考量很少人會堅持把訴訟打完。
訴訟是漫長又辛苦的過程,如果自己甚麼都不懂,對方沒理由不趁勝追擊,去拿到他想要的。但其實對方也在承受一樣的辛勞,當我們讓對方的信心開始動搖,這場攻防很快就出現妥協和解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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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必須是「故意捏造不實」,意圖讓對方受到「刑事」上的處罰,因此向法官、檢察官或警察…等報案提告。如果只是因「誤會或懷疑」而提告就不算。因此想提出誣告罪,要如何證明對方是故意憑空捏造事實,沒有誤會或合理懷疑的可能,將會是重要的關鍵。所以滿足「證明是故意捏造、刑事案件、檢警受理」這三個條件非常重要。
免賠主要有3種情況:「超過提告時效」必須在知道外遇後兩年內,或是事情發生後十年內提起告訴,否則就會失效無法提告 、「事前縱容、事後原諒」如果配偶事前允許這件事,當然就不太有侵權的問題(但要搞清楚配偶具體縱容哪些事),而事後若正式和解了,突然反悔想提告難度也會很高 、「第三者不知情」對方如果是在被
和誘罪是根據刑法第240規定,引誘未成年者或已婚人士脫離監護人或家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為了營利、猥褻、性交而引誘,則加重變成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注意的是6個月以上的刑期是不能易科罰金的。而和誘罪跟通姦罪都是屬於妨害家庭罪的一種,只是過去普遍都使用通姦罪而已。
這七項原則是來自法務部的釋字,法官在判定監護權時會參考這些原則作為指標,不過並非符合的原則比對方多就贏定了,民事庭時常出現複雜的糾紛,法官必須權衡輕重比例,且原則之間也常常相互衝突,沒有一項原則是絕對的,都是由法官權衡哪個比較重要,判決就會對哪一方更有利。如果可以最好也了解這些原則背後的核心目的,這
學術上看起來是這樣沒錯,通姦除罪化之後,主要就是以侵害配偶權跟妨害家庭的和誘罪為主,同樣都是逾越一般交友關係,簡單的說就是明顯交往或戀愛關係,不論性別基本上都算是外遇了,而如果要告刑事妨害家庭,就必須是誘拐對方配偶離家出走,導致原配偶無法聯繫,所以這些看起來不論異性還是同性都是一樣的。
詐欺罪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對方無法辯稱事後反悔」。如果艾美沒繳學費是事實,但是借到錢後卻拿去夜店花掉了,且艾美下個月領薪水也是事實,只是領完卻沒拿來還你,那他就能辯稱當初沒打算騙你,只是事後沒有履行而已,要成立詐欺罪,就必須證明借錢的當下就不打算繳學費,但這種事對方不可能親口承認,大多還能用事後改變
誣告罪必須是「故意捏造不實」,意圖讓對方受到「刑事」上的處罰,因此向法官、檢察官或警察…等報案提告。如果只是因「誤會或懷疑」而提告就不算。因此想提出誣告罪,要如何證明對方是故意憑空捏造事實,沒有誤會或合理懷疑的可能,將會是重要的關鍵。所以滿足「證明是故意捏造、刑事案件、檢警受理」這三個條件非常重要。
免賠主要有3種情況:「超過提告時效」必須在知道外遇後兩年內,或是事情發生後十年內提起告訴,否則就會失效無法提告 、「事前縱容、事後原諒」如果配偶事前允許這件事,當然就不太有侵權的問題(但要搞清楚配偶具體縱容哪些事),而事後若正式和解了,突然反悔想提告難度也會很高 、「第三者不知情」對方如果是在被
和誘罪是根據刑法第240規定,引誘未成年者或已婚人士脫離監護人或家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為了營利、猥褻、性交而引誘,則加重變成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注意的是6個月以上的刑期是不能易科罰金的。而和誘罪跟通姦罪都是屬於妨害家庭罪的一種,只是過去普遍都使用通姦罪而已。
這七項原則是來自法務部的釋字,法官在判定監護權時會參考這些原則作為指標,不過並非符合的原則比對方多就贏定了,民事庭時常出現複雜的糾紛,法官必須權衡輕重比例,且原則之間也常常相互衝突,沒有一項原則是絕對的,都是由法官權衡哪個比較重要,判決就會對哪一方更有利。如果可以最好也了解這些原則背後的核心目的,這
學術上看起來是這樣沒錯,通姦除罪化之後,主要就是以侵害配偶權跟妨害家庭的和誘罪為主,同樣都是逾越一般交友關係,簡單的說就是明顯交往或戀愛關係,不論性別基本上都算是外遇了,而如果要告刑事妨害家庭,就必須是誘拐對方配偶離家出走,導致原配偶無法聯繫,所以這些看起來不論異性還是同性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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