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還有「奴隸制度」嗎?去柬埔寨是「發大財」還是當「奴隸」?

2022/08/19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相信大家最近一定有關注到台人遭詐騙前往柬埔寨等地工作卻被囚禁或被販賣的新聞,我第一次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真的很震撼,覺得這怎麼會發生在相對發展進步的臺灣社會呢?最近也一直在關注相關報導,也希望分享與這種「詐騙」、「使人為奴隸罪」還有「人口販運」有關的法律,提供給大家了解。
據報導人蛇集團會在Facebook社團或是社群網站裡,刊登各種類型的工作機會,包括會計、博弈客服、甚至是海外工程人員,偽裝成一個正式發包的工作,為了取信被害人,還會印製精美DM、工地施工圖,有些還會簽定工作契約[1],等被害人到達柬埔寨等地時,就會先被沒收護照,再被打、被電擊及拘禁,有的人會被要求從事機房詐騙,有的人則是被迫從事性工作,如果不從,就會被毒打,再不然就是進行人體器官摘除,身上的器官被摘除後遭到賣出,被害人基本上就是一個被販賣的物品,而當你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已經來不及,不只賺不到錢,甚至無法活著回台[2]。

還記得奧斯卡得獎電影《自由之心》(英語:12 Years a Slave)嗎?講述的就是發生在美國的真實故事,時間來到西元1841年,原本居住在美國北部紐約洲的男主角是一位小提琴家,原本是一個自由之身的黑人,有一天兩個自稱是魔術師的人,邀請男主角到華盛頓洲去進行小提琴演出,男主角自然是沒有拒絕的道理,就在演出結束後,男主角就遭綁架並被賣往路易斯安那州作為奴隸,在這個過程,被人毒打任人宰割,讓人挑選,彷彿是沒有靈魂的行屍走肉,而主人們也擅長管理他們的財產(奴隸)們,如果有妨礙他們利益的就賣掉,而奴隸如果企圖反抗,一定會遭到嚴刑拷打甚至殺害,男主角從此開始12年的奴隸生活,而最終獲得自由的故事,而像男主角這樣逃出來的人無疑是少數,而男主角也利用他的餘生與這種制度抗爭。
另外近期Netflix的印度片《孟買女帝》也有講述到女主角因為遭到男朋友的欺騙,以為是要來圓明星夢,卻是被販賣為妓女的故事。
以上人口販子進行詐騙跟販賣人口的故事,與台人遭詐騙去柬埔寨從事詐騙或是性工作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一樣,不一樣的只是隨著時代的演進,人口販子的詐術似乎又更五花八門,到底使用這些詐騙方式誘拐被害人到國外從事詐騙或是性工作會觸犯那些法律呢?

使人為奴隸罪是什麼?

就是使他人繼續居於自己不法實力支配之下,不以人道相對待而失去其普通人格者應有的自由而言。

買賣人口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3]: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規定是什麼?

人口販運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規範內容:除了有規範從事人口販運的刑責以外,也有包含「中央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辦理人口販運之宣導、偵查、救援、保護、安置及送返原籍國(地)等相關業務,並與國際政府或非政府組織辦理各項合作事宜,致力杜絕人口販運案件」[4]之預防工作以及對於被害人之保護。

很遺憾的居然在現代社會還是會需要使用到使人為奴隸罪、買賣人口還有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相關刑罰,在網路上有人認為這些被害人是活該的、怎麼這麼笨會被騙,但是這種典型檢討被害人的作法,無疑是對事情沒有幫助的(而且詐騙集團的手法高超也經常使用熟人進行詐騙),更應該探討的是,這些人口販子的惡劣行徑如何防堵及教育一般民眾,也提醒大家就算是熟人介紹的海外工作,也要再三確認,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

[1] 新聞來源:《「是台灣人賣了台灣人」──逃離柬埔寨詐騙園區後,人口販運倖存者的自白》https://tw.news.yahoo.com/%E6%9F%AC%E5%9F%94%E5%AF%A8%E8%A9%90%E9%A8%99-%E4%BA%BA%E5%8F%A3%E8%B2%A9%E9%81%8B%E5%80%96%E5%AD%98%E8%80%85%E7%9A%84%E8%87%AA%E7%99%BD-140006387.html
[3] 刑法第296-1條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規定。
[4]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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