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旗下Fintechspace入駐業者出事「Fastpay涉嫌地下匯兌被調查局搜索後移送地檢署」

2022/11/07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最新更新:2023/10/20起訴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64123

2023/10/23更新

金管會委託金融總會旗下的FinTech Space今天的公開活動,還是繼續拿FastpayFastPay當範例!

如果您沒時間,只需看下列這段說明。

「連有執照的移工跨匯業者都被禁止利用境外子/分公司處理匯兌了,任何利用左手(臺灣公司)換自己/他人右手(境外公司)做匯兌的公司行號,要怎麼合法/規?」


Key Points

  1. 這就是地下匯兌
  2. 永豐銀行與中國信託才該打屁股
  3. 金管會Fintechspace角色何去何從?
櫻桃支付(Cherry Pay)被控之一的「地下匯兌」,一審有罪已在2021年3月宣判,創辦人也上訴。整個團隊都已繳回犯罪所得,而公司早已經解散。Cherry Pay的服務對象也是移工與其他有需要跨境匯款的消費者與公司。被聰明的詐騙集團濫用而被抓。但。Cherry Pay的本質就是地下匯兌!基本概念就是本地跟國外都是自己公司,國外自己公司再到最終受益人,這就是法院判定的地下匯兌(也是數千年前發明的模式)
匯誠(fastpay台灣)打著服務在台菲律賓移工的名號自2019年經選拔獲選入駐FintechSpace,怎麼淪落於此!

何謂地下匯兌

先看一下台灣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意旨參照)
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之「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屬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之「國內外匯兌」;且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並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
這個案子連賺個TWD5萬,一審被判刑2年。

先弄懂!地下匯兌跟洗錢是兩回事情!

Cherrypay被判有罪的之一是經營「地下匯兌」
而地下匯兌業者會管你這錢的來源還有你要匯錢的性質嗎?
所以需要洗錢的需求也會在地下匯兌的交易量裡面
因此,在台灣經營「地下匯兌」與「洗錢」都是違法。

有幾千年歷史的跨國資金移轉模式(現在是洗錢模式之一)參照國際公認洗錢防制證照ACAMS教材所說明的如下圖

套用到Cherry Pay

簡化版,真正模式更複雜

簡單說,台灣開公司收受不特定人的款項,透過在台灣的銀行電匯到A國受台灣公司控制的A國公司(也可能是個人)於當地銀行的帳戶內,再由A國銀行帳戶透過A國當地匯款系統(如台灣的境內的財金系統一樣)匯款到收款人的銀行帳戶。
有沒有很熟悉,將上述轉換為台灣的雜貨店或是個人,到境外A國個人或是A國雜貨店公司銀行帳戶!然後把匯款人改為在台的菲律賓移工朋友,可能就是fastpay的模式。

所以,Fastpay台灣被認定為地下匯兌的機會不低


2.永豐銀行與中國信託更要打屁股

若連銀行都無法分辨地下匯兌與非地下匯兌交易,真的可以把風控與法遵部門給關了。但,話說回來。有了金管會fintechspace的加持是不能盡信的,還是要詳細看,現在被指控的模式是什麼,說不定銀行也是受害者阿!

3.金管會FinTechSpace何去何從

當初金管會的fintechspace提供各式各樣的監理健檢與建議等,是要再躲去哪?
當初Cherry Pay台灣也在新加坡設立Cherry Pay Pte Ltd.(就只是新加坡登記的公司,並沒有新加坡金管局發的資金移動執照)。意思是台灣兩地都是Cherry Pay有控制權的公司。
當初不少台灣媒體搶著追捧給金管會壓力,最後顧立雄與黃天牧有頂住。人家餵媒體吃黃金還真把黃金(屎)吃的津津有味,甚至天下都出一篇文章靠北台灣金管會管太緊等等。最後是Cherry Pay自己撤回入駐Fintech Space的申請來保全金管會面子。目前一審被判地下匯兌有罪,還了金管會前後主委一個公道。
但Fastpay台灣是扎扎實實的Fintechspace的成員(現在是虛擬成員,登記地址已經搬到大直辦公室)
然而,可查閱整個入駐過程與當初要求協助法遵診斷的營運模式跟現在被調查局移送的模式比對就可知道。是經法遵健檢後的模式還是fastpay自行加油添醋,默默的做,直到被搜索與移送。雖然離真正判決甚至檢察官會不會以「不起訴處分」還有好一陣子。該業者才於2022年FinTech Taipei中有攤位展覽,受訪時宣告,他們要申請外籍移工匯兌業務執照。並把公司架構移到境外變成僑外資,但這樣國境兩邊都是自己口袋的模式已經有太多有罪判例,只能說賺錢的吸引力太大了!誰知道搞不好就變成不起訴處份,到時可開課了!

可賺多少錢?毫不費力的幾千萬應該要是基本

處理TWD30億本金*2%的幣別轉換加成(美金轉菲律賓幣+台幣轉美金)=約TWD6,000萬(若2%都賺不到,可洗洗睡了)
源起fastpay是在菲律賓經商,發現菲籍移工打錢回菲律賓的需求龐大。若該公司如上圖,利用匯誠在菲律賓公司的銀行帳號收款再轉打給菲律賓受益人,那這就是跑不掉了(上述僅以網路所得資訊所推論,最終仍以檢察官起訴書與法院判決為準)

兩家有執照的業者,也真的是乖寶寶嗎?

既有業者統振與東聯都要遵守的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110年6月18日版」
分析說明第五點:「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僅得於我國境內辦理此一業務,不得設立國內外分公司或子公司而於境外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
目的就是要防止本地A公司跟境外B公司都是自己的,變成跨國一條龍有執照的洗錢漏洞。

統振與東聯都沒有境外分/子公司來收受台灣匯出款項嗎?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

資料來源:
  1. 櫻桃支付一審判決有罪https://taiwanopendata.com/law/71k6J5g2ir128smFHu7emI8YR1PdD7.htm
  2. 知名「FastPay」涉非法地下匯兌10億 檢調兵分3路搜索傳喚5人 (yahoo.com)
  3. https://www.we-defend.com.tw/article/view?article_category_id=0&article_id=260
  4. FintechSpace為金融業服務聯合總會(前金融總處)所設立,而金融總處會員為台灣金融業,台灣金融業主管機關為金管會。金管會匯集.....建立國內第一座
法規參照
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25-4條第 125 條、第 125 條之 2 或第 125 條之 3 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 125 條、第 125 條之 2 或第 125 條之 3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25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12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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