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本文主要根據陳教授之簡報檔摘要整理。
暫定執法線的定位與功能◎陳荔彤[1](2011.12.07)http://pal.csie.ntu.edu.tw/~xflash96/ocean/sites/default/files/page/W13_1.pdf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世界各國陸續批准上述公約並宣佈專屬經濟區為二百浬,在繼受公約規範並制定內國法源依據後開始執法。
A、日本:1996年批准該公約,並於同年公佈其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法。
B、中國:1996年批准該公約,並於1998年公佈其專屬經濟區法。
C、南韓:1996年批准該公約,並於1998年公佈大韓民國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法。
D、菲律賓:1984年批准該公約,但至1995通過其專屬經濟區法案 。
我國於2003年公布 「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從而海巡機關執行護漁工作能有確切界線。
對於巴士海峽上巴丹島主權之爭議尚未解決。
內政部承行政院 92(2003)年11月7日院臺內字第0920054198 號函而於92(2003)年11月18日以函之方式公佈「暫定執法線」;而後
農委會在93(2004)年12月31日發佈「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此外,
海巡署在2005年8月1日訂定「行政院海巡署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其中
農委會之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有關所謂的護漁南線,是我國在菲國所主張之巴丹島領海主權範圍內暫時採取禮讓原則,以避讓巴丹附近水域之執法權。
主要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3條及第4條。
其他依據: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中 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 經濟區及大陸礁層法,災害防救法,漁 業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第2點參照)。
92(2003)年11月18日內政部台內密憲字第 0920000086號函(暫定執法線)。
1、制定機關:內政部
2、相關部會:國家安全局、國防部、陸委會、內政部(地政司)
3、範圍:此為最早之東界八線段之由來
位階:屬行政規則(非法規命令)
效力
(1) 原則上只有拘束行政機關內部人員之效力。
(2) 但在結合公法上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時,可能對外部人民產生間接的(或附屬的)外部效力,而涉及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等行政救濟層面問題。
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1、性質:法規命令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3條及第4條之授權下,該命令第2點有揭示其授權依據,並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公告,性質為法規命令應無疑議。
2、效力:可拘束外部人民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1、性質:行政規則
2、效力:同上述(一),即(1) 原則上只有拘束行政機關內部人員之效力。(2) 但在結合公法上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時,可能對外部人民產生間接的(或附屬的)外部效力,而涉及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等行政救濟層面問題。
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1、制定機關:行政院農委會
2、相關部會(作業程序第4及第5點)
(1)執行機關:國防部,海巡署,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農委會及沿海各縣市政府。
(2)配合機關: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交通部及其所屬各港務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及其所屬各關稅局,陸委會,海基會。
3、範圍:除了東界八線段外,作業程序第3點之護漁範圍及其附圖已出現所謂的護漁南界。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1、制定機關:海巡署
2、相關部會:海巡署各內部單位
3、範圍:於東界與南界部分大抵同(二) (海巡署護漁作業程序第貳部分第2點);值得注意的是,在本作業程序之附圖中有出現所謂「海巡署台北任務管制中心服務西界線」,但於此作業程序之內容似未提及此服務西界線。
二、巡護南線
(一)、依據及由來
1、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2、行政院海巡署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二)、範圍位置(請對照圖三)
1、線段九
2、線段十
3、線段十一
4、線段十二
5、線段十三
海巡署於「暫定執法線」護漁工作暨相關問題研析◎鄭裕民[2] / 海巡雙月刊 Vol.23(2006)
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public/Attachment/f1260779674648.pdf
海巡署自92年2月起,規劃調派大型艦艇,執行北方、東方及南方經濟海域漁業巡護,…
海巡署已持續強化我國暫定執法線內水域巡護任務,在勤務執行上,務求全天候維持一艘艦艇於上開海域內執行巡護任務,各執勤艦艇均採現地交接更換
漁業署表示,迄95年3月底止,海巡署依暫定執法線執法,目前尚無台灣漁船在暫定執法線內作業被扣押的案例。
暫定執法線雖未與鄰國協商,但我政府在劃設時,已參考國際法有關規範,同時思考如何對我國及漁民漁捕作業最有利等方向,妥採「衡平原則」及「避讓」的作法,故原則上這條線仍是具彈性的。
按暫定執法線係一行政命令,對漁民而言並無強制性之拘束力,而核定之初始目的,也是為了行政機關在海上維護與保障我作業漁船(民)權益的一道規範。
[1]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
[2] 海巡署企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