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釣魚台事件報導中,東森新聞一直推銷「無害通過」的概念。
˙海釣船,由台灣出發「通過」釣魚台去哪裡?中國、韓國,還是日本?若是,這是私自出國。若否,就不適用(外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海釣船,對於釣魚台海域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的行為嗎?
˙海釣船,是否在當地海域從事「任何捕魚活動」?
海釣船遠航到釣魚台夜釣的行為,並非1982〈聯合國國際海洋公約〉下的「無害通過」。中華民國主張釣魚台,與日本發生主權爭議,並不是「無害通過」的適用範圍。,同時,在主張擁有主權時又將自己視為「外國」。
雖然,有時愛死東森(如馬小九),東森的「直覺點子王」常在指揮閱聽人的情緒,拖累閱聽人知識水準。
中華民國國會議員,更是不堪(包括議長)。
且看〈聯合國國際海洋公約〉的規定(請注意,馬統總是海洋法專家,綠營有專家嗎?):
A分節 適用於所有船舶的規則
第十七條 無害通過權(Innocent Passage)
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第十八條 通過的意義
1. 通過是指為了下列目的,通過領海的航行:
(a) 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或
(b) 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
2. 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救助遇險或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
第十九條 無害通過的意義
1. 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無害的。這種通過的進行應符合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
2. 如果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即應視為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c) 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
(d) 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e) 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f) 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g) 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
(h) 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i) 任何捕魚活動;
(j) 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k) 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
(l) 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 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
在領海內,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第二十一條 沿海國關於無害通過的法律和規章
1. 沿海國可依本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無害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
(a) 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 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施或設備;
(c) 保護電纜和管道;
(d) 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e) 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漁業法律和規章;
(f) 保全沿海國的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該環境受污染;
(g) 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h) 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
2. 這種法律和規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或標準有效外,不應適用於外國船舶的設計、構造、人員配備或裝備。
3. 沿海國應將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妥為公佈。
4. 行使無害通過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應遵守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以及關於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