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TVBS炮製假新聞,讓警方大陣仗的動用霹靂小組與各種刑事、鑑識人員「偵察」不存在的案情。被踢爆之後,除在內部左閃右躲、推卸責任給基層記者之外,在外部還有NCC護航,輕放始作俑者而連坐其他媒體。一時之間,社會似乎對TVBS束手無策。其實不然,我們可以嘗試透過損害賠償的民事與商業觀念來對治。
這並非空穴來風的概念:〈消防法〉[1] 規定,謊報火警與無故撥打火警電話者要受罰;〈災害防救法〉[2] 也提到災害應變中心「得就搜救所需費用請求支付之」。這就是社會由傳統行政手段轉向經濟市場邏輯的法制趨勢。
在本案中,政府資源可以不用在這假新聞上,而注重在其他犯罪的偵防與預警之上,卻由於TVBS的謊報而必須浪費在假事件上。
換言之,TVBS為增加自己的收視率與廣告收入無端浪費警方成本,警方除可以寄帳單給TVBS求償這段期間政府所花用的成本之外,還可考慮以「受害者」的身份,透過民事的途徑請求法院判決補償TVBS建立在警方受損所生的「不當得利」[3]。至於,是否有民眾因此精神受損,或者TVBS是進行某種「不公平競爭」,那也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舉報,請其透過市場管理機制處理。若TVBS內部有高層唆使,更可一併向個人求償。
媒體販賣自製假消息,好像廠商販賣冒牌貨一樣,有線電視收視戶或系統業者當然也可以向TVBS求償,「消基會」怎能置之度外。台中縣市政府與議員,當然更有立場思考TVBS「侮辱官署」或「妨害名譽」的可能性。其他採用TVBS影帶的報社與電視台,也絕對有理由針對TVBS提供的假新聞影帶而求償。這些手段雖然最後會否成功雖在未定之天,但大家一起來便足以使「惡德者」知所收斂。
要言之,「言論自由」雖然崇高,但個人經濟利益、社會法益,以及市場競爭機制也是同樣重要的價值,不容被「言論自由」無端且片面侵害而不還手。
[1]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120001
[2]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120014
[3]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