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偵查手法「釣魚」還是「陷害教唆犯罪」?效果大不同!

2022/01/08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警方在辦案的過程中,有些手法會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帶,尤其是「釣魚」,如果界限沒抓好,很可能就會變成挑唆犯罪的行為了!
(圖片來源:網路)

一、犯罪因警方挑唆而起,感覺好像怪怪的:

警方釣魚辦案?很多人會直覺認為這是違法的吧!這種辦案方式最常出現在毒品犯罪(也偶爾會出現在妨害風化相關的案件),例如警方透過LINE向藥頭表示要買毒品,當雙方到達交易地點時,藥頭交出毒品的那一瞬間,也順便被警方上銬了,接著這名藥頭會被辦「販賣毒品未遂罪」。
首先要解釋的是,因為這次毒品交易的對象是「假冒買家的警方」,交易絕對不會成功,因此最後被辦的是「販賣毒品未遂」,而不是「販賣毒品既遂」,前者相較於後者,在量刑上是會被減輕的。
但警方這樣的作法真的沒問題嗎?

二、警方的作法沒施加過當壓力的話,其實是合法的釣魚辦案

如果今天藥頭在長期以來都持續在販賣毒品、也有長期販賣的意思,警方獲得線報後,為了取得證據,單純以提供機會的方式,假裝買家,並在交易時,予以逮捕、偵辦,簡單來看,警方只是利用犯嫌的日常而已,這種情況是合法的釣魚辦案,搜證一切合法。

三、警方若已施加過當壓力,則是違法的陷害教唆

相對來說,如果藥頭對於交易毒品根本興致缺缺,卻因為警方偽裝買家,不斷用「盧」的方式,唆使其萌生犯意,進一步決定進行毒品交易,並在交易時,予以逮捕、偵辦,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說,整起犯罪都是警方一手造成的,這種情況則是非法的「陷害教唆」。

四、非法的陷害教唆→證據要全部排除、無罪!

如果警方的偵辦手段被認定是非法的陷害教唆,那麼所取得的證據都要一律排除,不得作為法官審判的依據(參考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730號刑事判決),而由於整起事件由警方一手主導、造成,也不能讓犯嫌背上刑責,因此會被判以無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結論

警方偵查犯罪的手段偶爾會有爭議,尤其是「釣魚辦案」和「陷害教唆」兩者間只有一線之隔,若沒拿捏好尺度,很可能就是嚴重的違法辦法,那麼被告就很可能會被判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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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頻道(呂昀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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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正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碩士,執業律師多年,並在國立大學擔任講師,曾辦理多件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臺北雙子星開發弊案、上市公司採購弊案等,且持續在公私立單位擔任教學工作,並有撰寫數本法律書籍,期許結合律師實務及教學經驗,分享實用生活法律資訊。[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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