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總統府公報(第7669號)公布了刑事訴訟法的一些修正條文,其中第284條之1的修正內容,與刑事案件在第一審必須要由幾位法官負責審判有關。因為法院審理案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趁此機會,順便把各級法院的情形,一併提出說明,期盼普及法律基本常識。觀看法庭劇時,對其坐在席位上的法官人數,也能有所瞭解。
法院審判案件,有獨任制和合議制兩種方式。獨任制是由一位法官單獨審案;合議制是由三位或五位法官合在一起共同審案。法官人數之所以不採取偶數,是因為正反意見人數同額時,無法達成結論。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採取五位法官合議制,人數固定。不過,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很少開庭。目前情形,對於死刑案件是會開庭審理進行言詞辯論的;其他案件假如涉及重要法律爭議,在必要時也會開庭辯論。
各高等法院審判案件,採取三位法官合議制,人數也是固定的。因為要調查證據並且認定事實,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維持原審不受理判決而駁回上訴、因為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上訴),否則一律要開庭審理進行言詞辯論。
各地方法院(含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採取獨任制和合議制兩種方式。依照今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的新規定: 一、由一位法官獨任審判的案件如下: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判刑不重甚至宣告緩刑,經檢察官聲請(即不使用起訴書),或經法院轉換,不需開庭辯論,就由一位法官用簡易判決處刑。 (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刑事案件,被告所犯並非強制辯護重罪,已經作了有 罪的陳述,法院可以斟酌案情,僅由一位法官開庭,採用簡便的調查證據方式,
隨即進行言詞辯論。 (三)下列各罪的刑事案件: 1.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 2.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未達重傷程度)。 3.刑法第283條的助長聲勢聚眾鬥毆罪。 4.刑法第320條的普通竊盜罪及第321條的加重竊盜罪。 5.刑法第349條第1項的贓物罪。 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的施用第1級毒品罪、第11條第4項的
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的第2級毒品罪。 7.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第339條之4及第341 條的加重詐欺罪,
以及有競合關係的洗錢防制法第14、15條的洗錢罪。 8.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的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二、上述以外的刑事案件,要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 三、地方法院實行國民參與審判的刑事案件(目前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 者為限),另有特別規定,必須要由三位法官及共同參與審判工作的六名國 民(是一般民眾,不是法官),組成九個人的合議庭審判。
最高法院、各高等法院及各地方法院實行合議審判的案件,其準備程序(一般稱之為調查庭)通常是由合議庭中的一位法官開庭;到了審判期日(一般稱之為辯論庭)才會全員出庭。
〔附註〕民事訴訟案件在各級法院所採獨任制或合議制的情形,與上述原理相同。因為民事事件沒有「罪名」分類的方式,而掌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只分成二級,與普通法院不同,所以都不在本篇說明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