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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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只是愛情的延伸,更像是兩個人共同創辦的一間公司。從找伴侶、訂契約、經營、育兒,到可能的分家清算,都與公司營運流程驚人雷同。 婚前應有「法人思維」,簽訂協議並做好風險管理。不論是婚姻初始的熱情,還是未來的摩擦分歧,若能預先設計制度與責任分工,婚姻也能邁向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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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某起刑案的告訴人,手中握有完整直接證據:警詢筆錄、提款憑證、銀行紀錄,清楚證明被告確實取款、確實犯行。然而,在公開審理的名義下,我目睹的是一場權力封閉運作的「程序性審判」:法官忽視證據,判決中硬生生將關鍵事實略而不提;檢察官不爭不辯;律師甚至草草應付——而我,只能在旁聽席無助觀望,無從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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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臺灣司法改革中,應如何落實司法透明,並提出具體建議。作者認為,現行法庭直播多聚焦於社會矚目案件,忽略弱勢者在常民小案中更迫切的司法需求。因此,建議優先直播常民案件,並藉由技術革新及公民參與,降低監督門檻,確保每個人都能在公平環境下獲得審判。文章也參考印度、巴西及肯亞等國家的經驗,佐證其觀點。
近日關於「法庭直播」的修法提案,再度引發法界一連串的反彈。台灣法學會發出聲明,直指直播恐危及人民基本權與司法中立性。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背後,其實隱藏著一個我們遲遲不願直視的核心問題──為什麼法官與檢察官等司法從業人員,對「直播」這件事產生如此巨大的恐懼與排斥? 問題拆解:直播到底威脅了誰的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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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司法體系中,法官評鑑制度因《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法律見解不評鑑」的規定,導致許多明顯違法的判決得以迴避檢討。本文批判此制度的缺失,並提出改革建議,包括設立「裁判違法審查標準」、「實質說理義務」及「獨立裁判監督小組」,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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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證(故事裡的警察人員名字都是杜撰的) 經常在辦案的人,跑法院是很正常不過的事,自從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由被告、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詢問,讓證人說出對己方有利的陳述;或是質問對己方不利的陳述,依此檢驗證人陳述事項是否可信,以反映或推論事實的真相,也就是「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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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在D卡逛八卦補充些精神食糧,看到某篇文章「司法官在感情市場的地位」,大概就是評估頂著「司法官」的頭銜、薪水、社會地位在求偶市場上有沒有優勢。 如果是強調自己母胎單身,司法官的養成極度體系只會讓人難以親近,高工時高壓的封閉環境、同時還要面對各種神經病,除非在司訓所配對成功,受訓結束就是妥妥的求
繼續充滿臆測而無證據的法庭,繼續押人的政治司法,繼續的權力獨裁,繼續的南金北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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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柯爾伯格的道德兩難故事─漢斯偷藥,並延伸討論法官在面對此類案件時的判決與考量。文章分析不同道德發展階段的思維模式,並以美國Mercy Killing案例及中國白蛇傳、悲慘世界等故事,說明情、理、法之間的衝突與兩難選擇,強調在真實世界中,多數事情並無標準答案,需具備彈性思維以做出最佳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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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震老師透過北院以臆測羈押柯文哲之事,講解相關的台灣法律,並感嘆台灣司法的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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