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中國時報A6版有一則新聞報導,內容説到在一件「精舍命案」中,原先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的某位藝人,已經轉變成被告。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證人和被告,是不同身分的人。
證人,是在別人列為被告的案件偵查或審判中,以第三者的身分,到場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自己過往親身經歷、體察到的相關事實經過,其證詞可以作為判斷犯罪事實的證據之用。除非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該案被告是證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或者證人深恐自陷於罪),人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不能拒絕作證。由於證人作證是在協助檢察官或法官查明真相發現真實,因此有權請求支領日費及旅費。證人本身不是被告,不會發生被收押(羈押)的情形。
被告,是涉有犯罪嫌疑而接受偵查或審判的人,受到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的無罪推定,依照第95條第1項的規定,有權保持緘默不回答任何問題,並且有權選聘律師作辯護人。與證人相比較,基本上證人不許拒絕回答,也不發生選聘辯護律師的問題。被告如有第101條規定的情形,甚至有被收押(羈押)的可能性。
按照以上說明,雖然證人和被告有別,但是在偵查中如果發覺原先訊問過的證人,有涉嫌犯罪的情形時(較常見的情形是證人在其所作證的案件涉嫌偽證或與該案被告有共犯關係),檢察官便會把證人改列為被告進一步偵辦。此時檢察官必須在進一步訊問前,告知上述第95條的權利(緘默權、辯護權等);如經表示要選聘辯護人時,必須等候律師四小時方能進行訊問。至於法官在審判中發覺證人涉嫌犯罪時,應函送檢察官偵辦,法院在檢察官未將該證人起訴前,不能直接以被告身分進行審判。
總而言之,證人在涉嫌犯罪的情形下,會有轉變成被告的可能性。根據中國時報的報導內容,某位藝人便是因為涉嫌教唆偽證才被檢察官改列為被告進行偵辦的。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