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國時報AA2焦點新聞版,有一則標題是「杜特蒂押抵海牙等待受審」的報導。杜特蒂(Rodrigo Duterte)是菲律賓已卸任的總統,海牙在荷蘭,是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所在地,兩者之間有什麼關聯?作者在此提供簡要解説,盼能普及國際法的常識。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於2002年7月1日,並非聯合國所屬機構,是以「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為基礎。凡簽署加入規約並經生效的國家,便成為締約國。該法院的組織,包括院長會議、法庭(含預審庭、審判庭、上訴庭)、檢察處及書記處四個部門。該法院對於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又譯違反人道罪)、戰爭罪及侵略罪四類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須注意者,該法院與也設在海牙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有別,後者是聯合國的主要機構之一,職司審理國家間的爭端,不處理刑事案件。杜特蒂曾經在2016年至2022年任職菲律賓總統。由於被舉發其在該國達沃市(Davao)市長及該國總統任內,於進行掃蕩毒販反毒行動中,有不依法定程序,未經合法審判,大肆槍殺毒販甚至殃及無辜民眾的情事(situation又譯情勢),被害者至少多達六千餘人,涉嫌羅馬規約所處罰的罪行,國際刑事法院檢察處的檢察官,從2018年開始,即已展開調查,該法院在3月初對於杜特蒂發出逮捕令,交由國際刑警組織配合執行,杜特蒂遂於菲國被捕,押送海牙等待受審。菲律賓曾經是羅馬規約的締約國,雖於2019年3月17日,在杜特蒂任職總統期間完成退出規約手續,該法院認為對於退約前的情事(2011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6日之間)仍有管轄權。杜特蒂被認為涉有羅馬規約第5條(b)款及第7條第1項(a)款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又譯違反人道罪)的謀殺(Murder)罪嫌,如果檢察官認為罪證充足,必須經由預審庭確認後,方能完成起訴程序,移交給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審判庭進行審判程序;被告如經判決有罪,有權向上訴庭提起上訴。羅馬規約所定罪名的刑罰,是無期徒刑或3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沒有死刑;對於已經執行無期徒刑25年以上或有期徒刑刑期3分之2的受刑人,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給予減刑。至於判刑定讞後的服刑地點,可從向國際刑事法院表示願意接受該受刑人的國家名單中,由法院指定其中某國,在該國監獄服刑。
###被告應受無罪推定。杜特蒂將來是否被起訴或被判刑,無從預估。本篇短文以配合新聞報導提供粗淺解説為目的,事屬法學專業領域,恕難詳為論述,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