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解僱員工,必須謹慎遵守加州勞工法上的規定,否則可能會被控告Wrongful Termination 非法解僱。此外,被解僱的員工是否有權利向公司要求資遣費?
At-will employment ,是職場上屢聞的概念。大意來說,就是無論雇主或員工,都有權利終止僱傭關係。根據加州勞工法第2922條規定,只要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告知,公司不需任何理由就可以解僱員工,相對的,員工也可以向雇主提出辭呈。
一般來說,小型企業可以事先和員工簽立聘約,或在員工手冊上清楚註明at-will employment 規定,如此或能避免不慎違反勞工解僱規定。至於中大型企業,針對公司裁員必須遵守較為嚴苛的規定。
在這裡談到的中大型企業,通常指的是超過一百名員工以上的企業。普遍來說加州遵行Worker Adjustment and Retraining Notification Act(WARN)勞方調整和再培訓通知法案。WARN 法案要求企業在進行關閉廠房、大量解僱、或公司遷址等等大規模動作之前,盡到六十天前發出書面通知的責任。該書面通知內容依政府規定,需涵蓋特定內容。
違反規定的雇主,可能會被判賠償員工,頓時失業期間的薪資損失、驟然失去健康保險累積的醫療費、以及每日五百美元的民事罰鍰。員工若是向雇主提出訴訟,敗訴方也可能被判定必須支付對方的律師費。
除非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諾,雇主並沒有義務支付離職員工資遣費。但雇主必須在員工離職七十二小時內,付清到離職日為止應得之薪資或業務績效獎金。視員工被聘僱的職位屬性而定,倘若有尚未使用的給薪假期或病假時,雇主也得依照法規,將其折算為薪水發放。
雖然以一般情況來說,雇主可以合理的解僱事由隨時解聘員工,但絕不可歧視員工,例如以年齡、種族、性別、性向、宗教、國籍、身心障礙、懷孕等理由將其解僱。
遇及以下情況,員工可能有理由懷疑自己被雇主非法解僱,例如:
這些被公司解僱的員工,有時沒有給予雇主解釋的機會,不分青紅皂白就找律師把公司一狀告上法院。他們僥倖勝訴,有時雇主還會被判決承擔對方律師的費用。在解僱員工的時候,就應該留下完整的書面紀錄,以留下證據。平時更應留意勞工法在工時上的規定,讓員工養成如實上下班打卡的習慣,該支付的加班費,雇主也不應找理由拒絕支付。
員工自認遭受惡意解僱,對雇主興起訴訟,甚至要求雇主賠償其損失。但有時解僱並非真正惡意,而是在認知上的差異,引起誤解。雇主可以諮詢一位加州勞工法律師,了解如何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