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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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事實:   勞工擔任財務經理期間,發現公司內有使用公關費、交際費等名目購買禮券,卻把禮券當作內部獎金來發放的弊端,於是勞工化名向檢調檢舉,案件曝光後,公司卻以勞工也牽涉其中,違反忠誠義務為由,將勞工解僱,這樣的解僱是合法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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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企業規章內的懲戒條款,常見把「行為不檢」列為懲處事由,但勞工的私生活就算有不檢,雇主真的就可以懲戒甚至解僱嗎?例如,在疫情期間,社會上多數人都遵守防疫措施,努力防止疫情蔓延,但新聞上還是偶見少數民眾有群聚打牌、下海戲水、外出不戴口罩之類行為,雖然這些行為應該都是個人私生活的行為,但如果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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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以「兼職賣涼麵」違法解僱員工》被新聞標題所吸引,讓我好奇的是, 是什麼樣的工作內容,有辦法兼職賣涼麵。以下就是新聞事實與判決的摘要。 一、新聞事實簡述本案中,朱姓員工任職某實業公司擔任業務專案經理,月薪約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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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被欺負、被冷落、被羞辱、被冤枉、被看不起,看似沒有翻轉的機會,誰知天無絕人之路,邪不勝正,壞人最終得到報應,下場何止一個慘字能形容。觀眾將自己的情緒投射到主角身上,看完電影大呼過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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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部電影有「大快人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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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5/11/18
限時公開
你以為「看員工不順眼」就能馬上解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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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關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得解僱勞工的規定,說明其適用條件嚴格,需符合最後手段原則及客觀認定情節重大,並透過法院案例分析,闡述實務上認定標準之困難及爭議,提醒僱主避免輕率解僱,建議優先採取合意資遣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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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發生,勞方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雇主終止契約,是否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冷卻期」的規定? 本文針對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冷卻期的規定,詳盡說明冷卻期的起點、終點、例外情況及相關罰則,並佐以豐富的法院判決及函釋,幫助讀者釐清常見爭議,避免觸法。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職場性騷擾事件,不僅影響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更會破壞企業形象與團隊信任。許多雇主遇到這類爭議時,第一個反應就是「可以直接解僱嗎?」然而,法律並不允許雇主隨意解僱員工。那麼,究竟在什麼條件下,解僱才算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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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的「專案教師遭任意不續聘 法院裁定訴訟期間繼續僱用」這一篇新聞,由報導內容以及某些轉載評論的內容,其實都存在對於勞基法規範論述不夠完整的情形。 讓我們借著這次新聞時事,來快速瞭解一下是不是『有』僱傭關係,就『一定』適用勞基法(這不是廢話,也不是危言聳聽!)文末有本案爭點分析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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