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購買大麻,還沒取貨也會成立毒品罪嗎?

上網購買大麻,還沒取貨也會成立毒品罪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A上網向國外不知真實身分的網路賣家B購買大麻,並提供收件資料給賣家B,賣家B收到A的貨款後就寄出大麻包裹,A還沒收到大麻前,大麻包裹就遭到航警攔截,警察也持搜索票闖入A的住家內,以A涉嫌違反運輸毒品罪逮捕A,A能否以還沒收到大麻作為無罪抗辯的理由呢?

說明:

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的第二級毒品,亦為懲治走私條例的私運管制物品,如擅自運輸進口,即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的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還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的私運管制物品罪。但是買家向海外賣家購買大麻,海外賣家藉由空運或海運寄送貨物,而需有收件資料以便寄送,買家因而向賣家提供收件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在收到貨物前,是否仍會成立運輸毒品罪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呢?就此問題,實務上見解不一,有採肯定說者亦有採否定說。

肯定說認為,運輸毒品罪在起運的當下就已經著手,犯罪就已經成立;私運管制物品罪在管制物品一進入國境犯罪即屬完成。不以運送抵達目的地為必要。兩人以上共同犯罪成立共同正犯。案例中的A和B都有運輸第二級毒品和走私管制物品的相同目的,會成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和私運管制物品罪的共同正犯。

否定說認為,買賣行為是對向關係,不是共同正犯,運輸和走私行為沒有犯意聯絡的存在。案例中的A無罪。

提醒!
運輸毒品罪和走私管制物品罪屬於重罪,有毒品走私等相關問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實務參考:
肯定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3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75號刑事判決。
否定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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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的老父親患有癌症,受癌症折磨身體疼痛不已難以入眠,上網見到資訊說大麻對紓解疼痛有功效,於是在國外網站訂購了歐美暢銷的大麻軟糖以及大麻油,但自此一片孝心下,卻遭檢警扣押搜索,說產品的THC含量超標,涉及運輸毒品罪以及輸入禁藥罪,因此被移送法辦。 買大麻產品一定違法嗎?A該怎麼做呢?
吸毒會被關嗎? 本篇文章絕非鼓勵吸食毒品,而是因毒品過度氾濫,導致施用毒品者眾多,故有說明的必要,遠離毒品戕害,確維身心健康! 答案是......不一定!所謂被關指的是入監服刑,而吸毒指的是施用毒品的行為,施用毒品是否需要入監服刑,涉及三個重要因素: 毒品等級 年齡 初犯、再犯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移送法辦,向檢察官聲請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獲准,在緩期訴期間,甲驗尿被發現尿意中顯示毒品反應,且甲未向醫院報到完成戒癮治療。檢察官因而撤銷甲的緩起訴處分,檢察官是否可以直接起訴甲或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但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前,並未開庭訊問被告,且檢察官之聲請書亦未寄送給被告,讓被告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即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被告應觀察勒戒。 被告該怎麼救濟呢?
甲基安非他命為常見的第二級毒品,我國主要製毒工廠採用艾蒙德法及紅磷法,惟製造毒品期間的萃取物,尚未可供施用,是否已經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既遂的情況,還是屬於未遂,攸關行為人罪責的輕重。
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我國毒品案件發生數幾可說是逐年攀升,已經成為我國刑事犯罪類別的前三大宗,而毒品犯罪上獲破率與定罪率高,但就犯罪刑責之認定,還有如何訴訟上攻防,仍有討論空間。尤其現在少年接觸毒品的年齡下滑,如何讓青少年能重回正軌,亦是毒品犯罪就法律層面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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