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網向國外不知真實身分的網路賣家B購買大麻,並提供收件資料給賣家B,賣家B收到A的貨款後就寄出大麻包裹,A還沒收到大麻前,大麻包裹就遭到航警攔截,警察也持搜索票闖入A的住家內,以A涉嫌違反運輸毒品罪逮捕A,A能否以還沒收到大麻作為無罪抗辯的理由呢?
說明:
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的第二級毒品,亦為懲治走私條例的私運管制物品,如擅自運輸進口,即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的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還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的私運管制物品罪。但是買家向海外賣家購買大麻,海外賣家藉由空運或海運寄送貨物,而需有收件資料以便寄送,買家因而向賣家提供收件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在收到貨物前,是否仍會成立運輸毒品罪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呢?就此問題,實務上見解不一,有採肯定說者亦有採否定說。
肯定說認為,運輸毒品罪在起運的當下就已經著手,犯罪就已經成立;私運管制物品罪在管制物品一進入國境犯罪即屬完成。不以運送抵達目的地為必要。兩人以上共同犯罪成立共同正犯。案例中的A和B都有運輸第二級毒品和走私管制物品的相同目的,會成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和私運管制物品罪的共同正犯。
否定說認為,買賣行為是對向關係,不是共同正犯,運輸和走私行為沒有犯意聯絡的存在。案例中的A無罪。
提醒!
運輸毒品罪和走私管制物品罪屬於重罪,有毒品走私等相關問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實務參考:
肯定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3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75號刑事判決。
否定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