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完這篇文章,或許從此會對跑步機失去興趣。19世紀,英國科學家邱比特想出了一條妙計,「善用」犯人的精力,他發明一個刑具,讓犯人站在一個滾筒上面,不斷走動。滾筒設計不能長時間停下來,只要犯人站上滾筒一刻起,雙腿就需要不斷走動。邱比特將滾動轉動產生的能量來抽水和磨碎穀物,這個設計一方面懲罰犯人,另一方面帶來實際效能。
不過,這個創新的設計隨着人權主義興起,而被取替了。事實上,這個犯人站的滾筒,和我們現在常見的跑步機概念有八成相近。大家在跑步機做運動的時候,都是漫無目的地消耗體能,實際功效甚至比不上當年那些被迫勞動的犯人。
進一步說,那些強迫犯人勞動的刑具和我們健身用的跑步機有什麼分別呢?自願性便是當中關鍵。有時候,我們即使知道某東西毫無用處,但只要那東西是自己選擇的,便會心甘命抵,不會後悔。相反,有些別人為我們作的選擇,即使我們知道對自己有幫助,但由於我們沒有選擇的權利,我們對於別人決定總是戴上有色眼鏡,產生對抗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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