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個重要的日子,鄙人的第一個採購案決標公告了,從案號「tyccc1060913」就可看出,此案從第1次上網公告、到今天的決標公告,期間已過了將近兩個半月,若再加上之前準備招標文件的時間,前後也將近4個月了。而這只是監造及工作報告書委託技術服務案的部分,至於工程案,也趕在今天重新上網,明天公告,預計12月14日下午5時截標,在此歡迎有興趣的廠商投標。
本案之所以值得紀念,不在於因為今年《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法,以致104年規劃設計所訂的監造費用必須依新的「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調整、不在於邀標的過程中,全台至少一半以上的「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都被我的mail「騷擾」過、不在於在兩次流標之後第3次開標時,第1次進開標室看到有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的感動、不在於評選會一再流會,好不容易開了評選會還因為連絡上的疏忽而差點使廠商分數不及格、不在於底價核定單局長沒寫到監造費用百分比,只寫了工作報告書的金額而必須議價再議、不在於得標廠商因押標金高達10%,而抱怨說當初要是看到這麼多就不會投了(會訂這麼高也是因為有前車之鑑,要怪只能怪大環境如此),而是其背後自我慢慢摸索拼湊(適用法規)的過程,拼湊自我對於政府採購的理解過程,而在這樣的過程中,我所收穫最大的便是能夠以機關的立場思考。
第一,機關如何(how)思考?採購法第1條:「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公務員依法行政,其所依的便是《政府採購法》,這麼說或許有點極端,但不黯採購法或說沒辦過採購的公務員,我認為根本不算是公務員。唯有從實際辦理採購的過程中,才能理解公務員(機關)能夠要求、必須要求,及其背後之所以如此的價值(公共利益、興利除弊),都必須在法的規範內,才得以讓各公務員有跡可循,並依法作為穩定社會、採購公平正義的可能。
第二,機關為何(why)思考?或者說,何謂機關的立場。機關的立場不同於廠商的立場在於,機關作為二級品管的監造單位(建築師是委託監造),除了確保工程的品質(品質保證)外,重要的是站在「法」的立場思考而非站在廠商的立場思考,例如:廠商未按圖施工怎麼辦?廠商未辦理變更設計便先行施作怎麼辦?竣工圖說與現場不符怎麼辦?機關的立場不是去想廠商之所以如此背後的「動機」為何,而是以此行為的「結果」選擇適當對應的法,作為行動(公文)的依據及理由,即便法賦予機關選擇、詮釋的彈性,機關也不是因此能夠不符習慣、判例、比例原則的去執行,還必須讓法兼顧情理,才能讓廠商有所適從。
第三,機關思考什麼(what)?思考如何拿金品獎、金安獎、金質獎?思考KPI如何達標?作為一為採購的基層承辦人員我在思考的又是?當然我的立場並不代表機關的立場,就像我私底下和廠商mail、LINE等溝通往來,也不是以機關的名義,而是僅以承辦人員的名義發言。在此制度之下,承辦人員似乎是機關的工具(小螺絲釘),但作為一位有自由意志、躊躇滿志的公務員,在一次次依法、依程序的過程中,難免消磨了熱情以及質疑程序的合理性(像對於廠商不能事先知道評選委員、開標前不能透露有無廠商投標、採購過程中用一堆密件,密件真的有其必要性與夠保密嗎?等問題)。公務員對於法的概念都是拼拼湊湊的,因為法時時在改在變,遇到的狀況、適法性也不盡相同。
每個公務員心中都有一套《政府採購法》,差別在於,在理解法的同時,能不能將法詮釋的得宜,靠的便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的經驗累積。辦採購如同作工程,是越老越有價值,除了經驗之外,我想是因為其思考的價值觀已經與法合而為一了吧。而避免教條化的可能在於,公務員心中的法也必須時時修法,並且抱持著教學相長的心與同仁們分享經驗,讓寶貴的經驗得以傳承。
2017/12/1